2016年禹城市水务局等六单位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公告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8日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水务局、市食药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市总工会等六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27人(详见附件2)。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有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10月10日以后出生)。
(四)禹城市常住户口;父母一方为禹城常住户口;禹城生源。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且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报考;
2、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被单位开除公职、辞退的;曾受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出具证明信)。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6年10月10日-11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二)报名地点:禹城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
(三)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考生须在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ycsrsj.gov.cn)下载《禹城市招聘人事代理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相应项目,同时下载报名考生诚信承诺书,并签名摁手印。
(四)报名时须由本人提交如下资料: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验证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一份;近期1寸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3张。笔试报名费40元。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任何一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笔试开考比例为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照相应比例核减招聘计划;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100分)
1、笔试时间:10月15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10月13日上午8:30-11:30到禹城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领取准考证。
2、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写作,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等基础性知识。
3、确定面试人员。笔试结束后,笔试成绩在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时公布。根据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设定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内,根据招聘计划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范围的最后一名有若干重分者,一并进入面试。若达不到1:3的比例,按实有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若有放弃者(以本人书面材料为准),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二)面试(100分)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100分)
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考察体检和公示
根据招聘计划和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并公布。如最后一名有若干名同分者,按照笔试成绩、学历层次依次优先的办法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
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调阅考生档案,对考生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因考察、体检后不合格所出现的空缺,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五、聘用及待遇
公示结束后,对合格人员由市招聘主管部门发放《禹城市招聘人事代理人员聘用通知书》,按时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凭《聘用通知书》由各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招聘的人事代理人员享有与本单位同等条件在编事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在职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实行合同管理。
六、组织领导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由人社局牵头,市水务局、食药局、质监局、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市总工会共同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者,参照上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市人社局0534-7365928
市水务局0534-8955971
市食药局0534-8212995
市质监局0534-7360300
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34-7365382
市总工会0534-7365082
附件1:禹城市招聘人事代理人员报名登记表
附件2:禹城市招聘人事代理人员报考岗位表
附件3:报名考生诚信承诺书
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