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试行多元化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9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以及我市有关规定和要求,2016年下半年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公立医院及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级人才18名(详见《2016年下半年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公立医院及部分事业单位招聘高级人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要求详见《计划表》;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注明报考单位和报考岗位,将申请表、个人简历、身份证、科研成果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材料(影印件)发送至招聘单位的电子信箱(详见《计划表》)。各招聘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名单在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qdphb.gov.cn)和青岛市卫生人才网站(http://www.wsrc.cn)公布。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地点等事宜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及内容另行通知。
四、成绩核算
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五、考察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的考核成绩不得低于60分。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自动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六、诚信调查
应聘人员考察体检合格后,实施诚信调查,符合规定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七、聘用
对考核、考察、体检合格,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八、纪律
公开招聘将实行全程监督,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面试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有关说明
1.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政策咨询电话:0532-82876209
监督电话:0532-82892012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附件:1.2016年下半年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公立医院及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级人才计划表.xls
2.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招聘高级人才报名登记表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