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儿童福利院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简章
海宁市儿童福利院为海宁市民政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岗位合同工3名,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
保育员3名
二、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7月10日(不包括双休日及国定放假日)上午8︰00—11︰00,下午2︰00—16︰30。
2.报名地点:海宁市儿童福利院(塘南东路503号)。
三、招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儿童福利事业,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保育员岗位要求:18—47周岁(1967年5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期间出生),嘉兴市户籍,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招聘办法
1.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或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海宁市儿童福利院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报名表》。
2.考试。考试根据报名情况决定,如报名人数超过或等于应招人数10倍的,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笔试总分100分,内容为社会综合知识。笔试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后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排位在前)。如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如报名人数不到应招人数10倍的,采用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
体检、考察工作由海宁市民政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聘用。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
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民政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87080516
监督电话:87287353
(海宁市儿童福利院近期将进行新址搬迁,前来报名的人员,请先拨打咨询电话确认地址)
附:海宁市儿童福利院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报名表
海宁市民政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