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岗位合同工,从事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纠纷调解岗位合同工2名。
二、招聘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道德和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 大专及以上学历,海宁市户籍,年龄18至35周岁。具有社会工作师初级及以上资格证或者从事调解工作二年以上(截止2014年10月30日)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专业要求:社会工作、法律类或心理学专业。
三、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11月26日~2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现场报名,海宁市行政中心五号楼3楼(司法局50313室)。
四、招聘办法
(一)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并现场填写《海宁市编外岗位合同工招聘报名表》一份。
(二)考试:采用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内容为岗位所需相关知识,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同等条件退伍军人优先录用。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考察期间出现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聘用
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工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按上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联系人:孙女士,
联系电话:87288949,18858356364(市府网696364)
海宁市司法局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