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财政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现就海宁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招聘单位 |
单位性质 |
招聘岗位 |
招聘计划数 |
户籍 |
专业 |
学历、学位要求 |
备注 |
海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
承担行政职能 |
国库支付 |
1 |
浙江省户籍或生源 |
审计学、会计学、财政学、财务管理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 |
|
二、招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财政事业,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年龄要求
年龄18~35周岁(1979年5月26日至1997年5月26日期间出生)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报考程序与方法
1.报名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市财政局631室人事教育科。
2.报名时间:2015年5月26-29日
上午8:30—11:30;下午2: 00—5:30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请提供报名表一份(见附表),个人近期同底一寸照片两张,个人简历,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2015年应届毕业生持高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报名并审核通过人数不得低于招聘计划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招聘计划。
四、考试方法
1.报名审核通过人数超过招聘计划数10倍(含10倍),将采用笔试加面试的考试办法。其中,笔试内容为综合及相关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笔试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综合成绩=笔试成绩÷2+面试成绩÷2(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高者排位在前)。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同一岗位报名并审核通过人数不到岗位招聘计划数10倍的,直接进入面试,综合成绩等于面试成绩。
2.笔试、面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与考察
面试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由海宁市财政局组织。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gov.cn)和海宁财税网(www.zjhnltax.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办理聘用手续后,将不再递补。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聘用人员为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自明确为聘用对象后30天内须与应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到时不能按时毕业或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自报到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确定参加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等在海宁财税网(www.zjhnltax.gov.cn)上公布,届时考生可在网上查询。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573-87292012,0573-87292032
联系人:张女士
监督电话:0573-87292011
举报电话:0573-89232899
海宁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5日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