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供销合作联合社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能为城区乡镇的农村、农业、农民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农民生活日用品供应及组织调运,城区防洪抢险物资储备等“三农”服务工作。
因工作需要,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精神,衡阳市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城区供销社)拟定在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
一、组织领导:
在市纪委、市供销社、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人事科,具体负责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二、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计划、岗位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计划和岗位。本次招聘计划人数为1名。具体岗位及要求如下:(详见附件)
(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术资格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劳动教养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
1、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2015年10月 21 日至2015年 10 月23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报名地点:衡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市人社局南院三楼)
联系电话:0734-2896423 联系人:续科长
2、报名要求
①报考者须填写《衡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一)一式二份,提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职人员报考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②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严格按照专业要求报名,提供的报考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个人信息与报考专业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③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资格审查
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聘用前资格终审,并贯穿招聘全过程。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之比须达到1:3方可开考。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
①笔试总分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20分,专业知识80分。不指定考试用书,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
②笔试时间、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③笔试成绩将在市人社网进行公示。
2、面试
①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②按照招聘计划聘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前,招聘办将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③面试形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时间为10分钟,总分100分,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
3、考试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 +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五)体检
按招聘计划与体检对象1:1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顺序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体检人员名单将在市人社网公示。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招考体检相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凡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为1次。
(六)考察、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在市人社网公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守法、廉洁自律等。考察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考核的(须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取消拟聘用资格。可按程序递补1次。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市人社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次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出现空缺时不再递次。
(七)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享受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三个月。试用期参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招聘纪律
(一)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将按管理权限及时受理与此次招聘有关的各类举报。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实行回避制度: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2、本单位负责人和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六、监督电话
中共衡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34-8866630
衡阳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734-2896686
衡阳市城区供销联社纪委监察室 0734-2896422
衡阳市城区供销联社人事教育科 0734-2896423
本方案由衡阳市城区供销联社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衡阳市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