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晋中市平遥县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经平遥县政府决定,报请市人社局同意,现为平遥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公开招聘60名自收自支卫生事业工作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顺利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和职位
序号 |
招聘单位 |
职位代码 |
拟聘 用数 |
所需资格条件 | |
学历要求 |
专业要求 | ||||
1 |
人民医院 |
01 |
14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临床医学 |
02 |
14 |
中专及以上学历 |
护理(需有护士资格证) | ||
03 |
2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
医学影像 | ||
04 |
2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
检验(医学方面) | ||
05 |
2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临床药学 药学 药理学 | ||
06 |
1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麻醉 | ||
2
|
中医院 |
01 |
8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中医学 中西医结合 |
02 |
7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临床医学 | ||
03 |
2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
医学影像 | ||
04 |
1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临床药学 中药学 药理学 药学 | ||
05 |
7 |
中专及以上学历 |
护理(需有护士资格证) |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受过刑事或党纪政纪处分;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9年7月1日【含】后出生);
(6)各职位所要求学历大专及以上的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中专的为全日制中专学历;
(7)具备拟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需提供报名登记表一份,本人近期白底一寸彩色免冠照片5张。
报名表需网上下载,电脑填写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注:必须用网上下载表格,自己制作无效,从2014年8月11日开始提供表格下载)
报名人员应当准确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所报职位要求的条件(其中报名登记表所填写的专业必须和要求的学历证书所载明的专业一致)。凡不如实填写、填写信息与所报职位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报名时间:2014年8月13日—8月15日
报名地点:县人事局(党政大楼5楼)
联系电话:5623758
报名考试费每人110元。
各报考职位人数应达到拟聘人数的三倍以上,实际报名人数不达比例时,以实际报名人数按比例核定聘用名额。
(二)考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1、笔试
笔试的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公共卫生知识》两门,《公共卫生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公共卫生管理及医疗卫生常识等,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各门计分均采用百分制,两门成绩相加/2=笔试成绩。
考试时间:2014年8月29日
上午:8:00—9:30《公共基础知识》
10:30—12:00《公共卫生知识》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务于2014年8月27日到县人事局领取准考证,过时不候。
2、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由人事局、监察局等单位联合对进入面试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护理专业还需提供护士资格证)原件和复件印各一份(A4纸复印)。
凡提供虚假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与所提交的证件内容不一致或证件短缺者,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时,若出现不参加复审或不符合报名条件取消资格的,按笔试成绩高低(如出现并列按《公共卫生知识》成绩高低,《公共卫生知识》成绩也相同,按学历高低)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面试按照所招职位名额1:2比例,根据考生, , 笔试成绩由高到低(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的,按《公共卫生知识》成绩高低,《公共卫生知识》成绩也相同,按学历高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体检和考察
体检按照所招职位名额1:1比例,依据总成绩高低(如最后一名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如笔试成绩也相同的,按《公共卫生知识》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晋中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执行。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四、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的人员,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人事局审批。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被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平遥县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组
二O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