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钦州市钦南区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14号)精神和要求,钦南区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9月21日开始,为便于广大申报者了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钦南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钦南区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钦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钦州港区及三娘湾管理区管理范围内的人员(由钦南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时间
(一)考生网报申请时间:2016年9月21日至12月11日。
(二)系统开放时间:
1.第一次开放时间:2016年9月12日--9月3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
2.第二次开放时间:2016年10月10日--10月23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是经过教育厅备案的人员,未在教育厅审核备案的人员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注: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者必须选择“钦州市钦南区教育局”确认点。)
(二)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12月12日---14日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钦州市钦南区教育局人事股410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4.体检表(不用交)(体检表由钦南区教育局统一发放,体检由钦南区教育局另行安排,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2014年和2015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证书时间另行通知)。
六、体检安排
1.体检时间、地点
体检时间:现场提交材料时通知。
地点:钦南区人民医院
2.体检要求:空腹,自备体检费、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体检表由钦南区教育局统一发放,体检结果由组织机构统一领取。
不尽事宜,请咨询钦南区教育局人事股。
联系电话:0777-2697380。
钦南区教育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