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广西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现就2016年钦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认定机构
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咨询电话:2868530、2829988。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2.2014年、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2014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专科毕业生。
3.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
1.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3.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函授教育等)。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4.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5.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钦州市管辖区内。
6.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1)广西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放时间为:
第一次开放时间:2016年3月21日—5月27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
第二次开放时间:2016年6月13日—7月22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
(2)考生网上申报时间:2016年4月5日至6月28日。
(3)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4)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现场确认
(1)时间和地点
①时段一: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至6月3日(星期五)期间的工作日;地点:钦州市乘风大道市教育局南楼A208室或相应县区教育局人事股。确认对象:2016年前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2014年、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2014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专科毕业生。
②时段二:2016年6月28日(星期二)至7月1日(星期五)期间的工作日;地点:钦州市乘风大道市教育局南楼A208室或相应县区教育局人事股。确认对象:参加2016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明的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规定,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到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县区教育局人事股提交认定材料,经相应县区教育局审查后,由县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认定。
③钦州学院2016年在校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由钦州学院教育学院负责,具体时间由钦州学院教育学院安排。地址:钦州学院滨海校区16栋16-510室,联系人:黄永吉老师,联系电话:13387771837。
(2)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②户籍证明(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户籍在钦州市的,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籍不在钦州市,人事档案在钦州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表中由单位填写部分,说明如下:
户籍在钦州市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对于户籍不在钦州市、人事档案在钦州市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的,由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人事档案在钦州市或各县区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填写盖章。
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院或学校学生处填写盖章。
④《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灵山县人民医院、浦北县人民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⑦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2014年和2015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⑧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⑨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⑩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3.5×4.5cm)。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视现场审查情况提出)。
请申请人员将上述材料依序装订成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
(3)认定结果将以钦州教育信息网公布等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4)颁发证书。主要通过各县区教育局发放和在钦州教育信息网上发布领取通知等形式。
二、关于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各县(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其中: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申请人员集中在钦南区教育局认定。
(二)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及联系电话:
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广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
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及联系电话
钦州市教育局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