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藤县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广西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今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9月份开始。为做好我市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藤县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梧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藤县教育局负责认定(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藤县辖区内的人员)。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和我市实际,今年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报申请时间:9月21日—12月13日。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30-17:30。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以及10月1日—10月9日系统维护期间,不开放。
(二)现场确认时间:11月21日—12月13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三)现场确认地点:藤县教育局师训办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016年秋季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其中,根据《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精神,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身高不做要求。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凡只进行网上报名而未进行现场确认者申请无效。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咨询电话:0774—7291316。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材料提交要求
藤县教育局
2016年9月20日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材料提交要求
一、申请人员需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在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所贴照片必须与网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2.户籍证明(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要求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由各认定机构指定,其中市区体检指定医院为:市红会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工人医院),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2015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要求与网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提交要求
1.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隐瞒事实、伪造申请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没收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其中,第1、4项的《申请表》和《体检表》要求双面打印(《体检表》和《思想品德鉴定表》可在“广西教师教育网”或“梧州教育信息网”下载)。
3.各类材料需按照填表要求完整规范填报,并按上述材料顺序依次排列予以提交,不需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