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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20 10:37:52 点击:

关于开展南宁市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驻邕各高校,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及《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14号)精神和要求,现将南宁市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申请流程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及对象 

  (一)认定权限 

  1.南宁市教育局负责南宁市范围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2.各县(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高新区的教师资格认定由西乡塘区教育局负责,经开区的教师资格认定由江南区教育局负责。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注1: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2.2012年及以后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学生和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教育硕士类学生。 

  3.自考毕业生及成人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的申请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免此项要求,网上申报时户籍选择为“南宁户籍”。 

  注2:户籍未迁至南宁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毕业第二年起必须将户口或者人事档案托管在南宁市方可在本市申请认定,否则须回原籍认定。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根据广西实际,2016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全区所有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这部分学生必须是在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的人员,未在教育厅备案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和毕业生不具备申请认定资格。 

  注3:以上学历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函授教育等,党校学历不包括在内)。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规定,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注4: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5: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请咨询南宁市普通话测试站,地址为:南宁市金洲路22号717办公室,电话:2636129。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注6:2015年下半年及以后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合格人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可直接打印合格证明,彩色或黑白打印均可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注7:南宁市申请认定高中阶段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七星路89号);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双拥路6号); 

  3.广西民族医院(明秀路232号); 

  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园湖路2号); 

  5.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瑞康医院(南京路39号)。 

  各县(区)、东盟经开区申报的人员可在经本县(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三、认定流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今年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秋季开放时间如下: 

  1.系统开放时间 

  (1)第一次开放时间:9月12日—9月3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 

  (2)第二次开放时间:10月10日—12月23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 

  2.考生网上报名时间 

  2016年9月21日至12月13日,教育部关闭中国教师资格网期间暂停报名。网上申报的方法详见《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附件1)。 

  注8:参加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只能从“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的无效。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现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1.现场确认办理时间 

  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于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至12月14日(星期三)每个工作日的9:00-12:00,13:00-17:00到指定确认点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地点 

  (1)市教育局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 

  (2)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地点详见各县(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3.现场确认提交的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A4纸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表中要求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①对于南宁市户籍的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②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 

  ③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升本学生:由就读学院或学校学生处填写盖章。 

  注9:如单位没有在无犯罪记录证明栏填写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出具,自出具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1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4)户籍证明材料。 

  ①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仅需复印户口簿主页、有申请人信息页)。 

  ②户口不在本市,人事关系在本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托管证明需注明人事档案托管号码、期限等信息。 

  ③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不用提供户籍证明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①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在读学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硕士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博士生需提供本科或硕士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5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9)申请人应自行粘贴好各类表格上的照片,并另交1张小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粘贴和另交的照片须与网上申报照片同一版本,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之类的照片。 

  (10)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请到现场确认点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4.领取收件通知单或受理通知单。 

  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网上报名后登陆南宁市网上审批大厅(http://wssp.nanning.gov.cn)进行现场确认材料预审,预审通过后于现场确认时段内提交材料原件并领取材料受理通知单。 

  5.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登陆“南宁市教育局网站”(http://jy.nanning.gov.cn )“教师资格”专栏查询认定结果。申报人也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查询结果。 

  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四、南宁市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人根据需认定的学段以及户籍、人事档案选择认定机构。认定中如有相关疑问请咨询申请人选择的认定受理机构联系电话。 

序号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咨询电话 

南宁市教育局 

2812529 

青秀区教育局 

5826395 

西乡塘区教育局 

3806901 

兴宁区教育局 

3290742 

江南区教育局 

4810932 

邕宁区教育局 

4724862 

良庆区教育局 

4500381 

东盟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6336962

武鸣区教育局 

6224125 

10 

宾阳县教育局 

8223408 

11 

隆安县教育局 

6528702 

12 

上林县教育局 

5216823

13 

马山县教育局 

6819786 

14 

横县教育局 

7263935 

  附件:1.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思想品德鉴定表 

 

南宁市教育局 

2016年9月18日 

作者:文武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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