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济宁市任城区劳务服务中心招收60名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其中30名从事书记员工作(男女不限),30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男25名,女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资格审查、考试(笔试、实际操作、体能测试)、面试、政审、体检相结合的方法,公开报名,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道德品行,作风正派,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和党政纪律处分;
(二)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三)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纹身、口吃、重听;
(四)派遣人员年龄在20岁至28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198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持有身份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
(五)报考书记员岗位人员听打记录每分钟不能低于60字,看打记录每分钟不能低于70字,并应熟练掌握电脑文档编辑工作;
(六)男性法警身高不低于1.75米,双眼矫正视力1.0以上;女性法警身高不低于1.60米,双眼矫正视力1.0以上;
(七)派遣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法律、计算机(信息化)、中文、新闻等相关专业人员、持有驾驶执照人员(准驾C1以上车型,且具有2年以上驾龄,在济宁城区有固定住所)及退伍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少年管教的;
(二)参加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活动的;
(三)在校学生及有正式工作单位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报名时需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驾驶证、技术职称证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同版照片四张,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四份同时交纳考务费100元。
(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凭有效证件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领取、填写报名表。凭身份证及笔试考务费收据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始终,经复查不合格,取消考选资格。
(三)考试。分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基础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1、基础知识考试采取统一命题、闭卷考试形式,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党的时政方针、法律法规、公文处理、写作等;
2、专业技能考试满分100分,报考书记员的需进行计算机文字录入(看打、听打)测试,报考法警的需进行体能测试;
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聘用人数1: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四)面试。面试分数为100分。由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面试测评小组,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案例分析等能力以及应试人员的形象气质等综合素质。
按照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的计算方法,得出报考人员最后综合得分。根据报考人员最后综合得分高低排序,以招聘人员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五)体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办法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组织实施。因体检不合格致使聘用人员达不到招聘人数的,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六)政审。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政审。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任城区劳务服务中心到拟招聘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对其是否受过刑事或党纪政纪处分进行政审。拟聘用人员需提交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无刑事犯罪记录、练习“法轮功”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政审不合格致使聘用人员达不到招聘人数的,按照最终有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七)录取。对经考试、面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由任城区劳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录用手续。
(八)聘用。被录用人员持有关手续到任城区人民法院报到,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被聘用人员应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调剂,部分人员会被派遣到派出法庭工作。
(九)工资待遇。采取劳务派遣制,济宁市任城区劳务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月工资总额2200元,但保险中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单位不提供住宿,其他待遇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1月 5日(星期二 )—1月14 日(星期四)上午9:00—11:30 下午2:00—5:30;
2、报名地点:济宁市任城区劳务服务中心(任城区吴泰闸路133号市交警支队西150米路北)联系电话:15725370928,3161028。
(二)准考证领取时间:凭本人身份证及笔试考务费收据,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 )下午2:00—6:00领取。地点:济宁市任城区劳务服务中心。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弃权。
(三)考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四)笔试成绩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济宁市任城区劳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济宁市任城区劳务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