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紫薇社会工作服务站是一家经海宁市民政局批准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宁市司法局。现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要求如下:
一、招聘人数
共招聘3名。
二、招聘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道德和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 大专及以上学历,海宁市户籍,年龄18至35周岁。具有社会工作师初级及以上资格证、社会工作专业或从事调解工作二年以上(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专业要求:不限。
4. 志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服从分配。
三、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5年1月26日~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现场报名,海宁市行政中心五号楼3楼(司法局50322室)。
四、招聘办法
(一)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并现场填写《海宁市紫薇社会工作服务站招聘报名表》一份。
(二)考试:采用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内容为岗位所需相关知识,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同等条件退伍军人优先录用。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考察期间出现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聘用
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工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按现有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联系人:孙女士,
联系电话:87288949,18858356364(市府网69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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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紫薇社会工作服务站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