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2014年“特岗计划”招聘教师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特岗〔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我区2014年“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计划
学校类别 |
各学科拟招聘特岗教师数量 | |||||||||||||||
合计 |
政治(思想品德) |
语文 |
数学 |
物理 |
化学 |
生物(科学) |
历史 |
地理 |
英语 |
信息技术 |
体育 |
音乐 |
美术 |
心理学 |
综合实践 | |
农村初中 |
33 |
3 |
4 |
4 |
4 |
1 |
2 |
3 |
1 |
4 |
2 |
3 |
2 |
0 |
0 |
0 |
农村小学 |
67 |
0 |
21 |
20 |
0 |
0 |
0 |
0 |
0 |
19 |
2 |
4 |
1 |
0 |
0 |
0 |
总计 |
100 |
3 |
25 |
24 |
4 |
1 |
2 |
3 |
1 |
23 |
4 |
7 |
3 |
0 |
0 |
0 |
二、招聘对象
2014年报考港南区特设岗位,并通过自治区资格审查后公布的应聘人员。
三、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复审
时间:2014年7月10日(早上 8:00-下午6:00)。
地点: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7楼)中型会议室。
现场报名时应届毕业生须提交的材料:
①近期免冠同底2寸(规格:3cm×4cm)彩色相片2张(背面用铅笔标注姓名及报考岗位);
②本人报名表(在全国特岗教师招聘网上自行下载);
③身份证;
④全日制学历毕业证(报到证、毕业证未发的应届毕业生要持大学生就业推荐表及院校相关证明);
⑤学位证(有学位证的要提供此证件);
⑥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若未拿到教师资格证原件,则必须携带由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往届生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②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
③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考核意见。
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均为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各1份(复印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以材料目录为封面)。
(二)发放准考证
时间:2014年7月10日(早上 8:00-下午6:00)。
地点: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人事股。
(三)组织笔试
时间:2014年7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
地点:贵港市港南区木松岭学校。
笔试考试内容:教育基础知识(不指定用书),全部为客观题。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
(四)成绩公布
时间:7月20日前。
公布方式:在港南区教育局网(http://www.gnjkj.com)。
(五)体检
集中时间:7月25日上午8:00。
集中地点:港南区教育局大院。
体检人员的确定:在参加笔试的应聘者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按设岗数1:1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人员名单于7月25日前在港南区教育局网(http://www.gnjkj.com)上发布。
具体要求:体检由区教育局组织考生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考生对体检不合格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由体检组联系到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复检一次,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可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拟聘
对拟聘人员公示。我区于7月25日前将拟招聘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审核,通过的拟招聘人员名单,在全国特岗招聘网(http://tg.ncss.org.cn→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月25日——7月29日)。
(七)培训
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发布在港南区教育局网http://www.gnjkj.com)。8月12日前由我区教育、人事部门组织拟聘人员集中培训和专项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八)选岗、签订合同
1.时间:集中培训结束当天。
2.地点: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
3.岗位选定后,由区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办教师的录用办法,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安排上岗
8月30日前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派遣聘用人员到设岗学校上岗任教。受聘教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或不服从安排者,取消招聘资格。
四、本招聘工作方案在全国特岗招聘网上公布(http://tg.ncss.org.cn→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请报考贵港市港南区的应聘人员留意,我区不再作另行通知。
联系人:刁锦通 联系电话:13788254999
附件:2014年港南区特岗招聘领导小组
贵港市港南区2014年“特岗计划”
招聘教师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代章)
201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