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试。根据总成绩,招录10人以下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招录10人(含10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参照《巴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附件3)执行。
(五)体检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标准(试行)》(附件4)执行。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依次递补确定体检人员。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考察,考生须填写《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并提交报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依次递补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凡本职位无递补人员的,根据招聘领导小组确定的调剂方案,统一进行调剂。
(七)公示
考察结束后,由招聘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博湖县党政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3天。
(八)聘用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手续。新聘用人员需服从工作安排,按规定时间报到,未报到和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招考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要求条件报名,报名时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凡不符合报考职位条件要求或填报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资格审查验证工作将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七、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政策咨询电话:0996-6624119(博湖县人社局)
监督举报电话:0996-6626555(博湖县纪委监察局)
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附件1:2017年博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附件2:2017年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xls
附件3:巴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便工作人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doc
附件4: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