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充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报考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范围和对象:
1、具有宁波市户籍(以2015年8月30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部分岗位招聘限象山,部分岗位招聘面向全国、全省);
2、象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在象山);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籍不限。
4、上述人员中属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5、截止2015年8月30日,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截止到2015年8月30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和象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除外)。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0年8月30日(含8月30日)以后出生。
2、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要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以第二专业报名的,其第二专业须取得教育部学历认定,报名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说明。
3、在2015年8月30日(含8月30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招聘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4、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或曾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5、部分招考职位要求大学生“村官”是指:选聘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三、招聘计划
2015年象山县事业单位共计划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3名,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
四、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5年8月29日至8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 象山县职业高级中学室内球场(象山县教育园区内,详见附件2)。
3、报名办法:下载并填好《象山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表和相关资料到现场报名。考生来报名前务请事先复印好资料,备齐材料。
考生须携带学历学位证书(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用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持集体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信息页原件)或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同一底版近期免冠1寸正面照3张。
留学人员(持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报考定向大学生“村官”职位的,需提供由象山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证明;委培生须取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招聘职位条件中按类别设置专业条件的,其专业类别参考附件4。以相似相近专业报考的,请考生事先准备好大学所学课程表。课程表可从本人学籍档案或大学毕业时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中复印。
考生如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场报名的,代报名人须持考生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样张见附件5)、被委托人身份证和上述资料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接受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缴纳考务费40元。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经审核后免除其考务费。
4、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向初审未通过者说明理由。资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与报考条件不相符的,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初审。
5、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同一岗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3:1。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将核减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同一岗位招聘指标为2个及以上的,相应核减招聘指标;招聘指标为1个的予以取消)。报考取消招聘职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改报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6、领取准考证时间:2015年9月6日-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地点:象山县人力资源市场(象山工业园区创业路1号,万华康庭南出口斜对门)。
(二)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1、笔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与写作,笔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总分为100分。笔试初定于9月12日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笔试后,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原则为:笔试合格分=考生最高得分×75%,如计算结果高于60分的,则笔试合格分为60分;低于40分的,则笔试合格分为40分。笔试成绩低于笔试合格分的即为笔试不合格;笔试不合格者淘汰。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按1:3比例最后成绩并列的,均进入面试)。考生凭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3、成绩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满分200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成绩亦相同的,则全部进入体检环节。
(三)体检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体检医院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原则上安排异地医院体检,具体体检医院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纪检监察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招录单位主管部门在录用过程中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者淘汰,合格者进入拟录用人员名单。
(五)公示与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办理录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的信息、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xsrlsb.gov.cn)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浏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三)面试对象在面试2天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不参加面试的书面确认书的,可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体检、考察和公示过程中如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四)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解决;3个月内未解决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新聘用人员须服务满5周年后,方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到县外的申请。根据浙组电明字[2014]25号文件规定,新聘用乡镇(街道)事业人员在乡镇(街道)服务须满5周年(含试用期)。
(六)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广大报考者不要轻信,切勿上当受骗。
(七)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74-65725951(县纪委)。
(八)未尽事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96632。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