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清远市社保局招聘公告
根据《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局与城区直属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聘员7名(招聘岗位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人员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员级以上人员。非广东户籍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1日;
(七)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招聘人数与岗位(见下表)
单位名称 |
聘员类别 |
招聘职位 |
招聘职位代码 |
招聘人数 |
招聘对象 |
学历学位 |
专业 |
其他条件 |
市社保局 |
专业技术类 |
医疗保险监管 |
401 |
2 |
社会人员 |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
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 |
1.1969年8月1日以后出生。2.具有医师或以上职称专业资格。3.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
市社保局城区直属分局 |
专业技术类 |
医疗保险监管 |
402 |
3 | ||||
市社保局城区直属分局 |
行政辅助类 |
– |
501 |
1 |
社会人员 |
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
不限 |
1984年8月1日后出生 |
专业技术类 |
财务会计 |
502 |
1 |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
不限 |
1.1984年8月1日后出生。2.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3.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
四、薪酬待遇
政府聘员实行聘用制,不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身份。政府聘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60号)等规定执行。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二)报名时间:2014年8月18日-8月20日(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报名地点:市社保局办公室,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2号清远大厦3楼305
联系人:吴海华、廖柳丹、刘风
联系电话:3381331,传真:3380312
(三)报名所需证件和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有学位证的,需提供学位证,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相关工作证明材料,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纸复印件2份;报考有职称要求的职位,需提供职称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2份;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四)资格审查:由市社保局负责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发准考证。
(五)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按通知要求到市社保局办公室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六、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分别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线各为60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1.笔试: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与《申论》
笔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时间按准考证要求应考。
2.面试: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在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公布后,按职位招聘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面试人选。如招聘职位人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3比例,则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同一招聘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六、体检
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且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对象,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七、考察、公示和聘用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合格者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出现招聘职位考察合格者少于招聘人数,所缺差额可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区直属分局在专业技术类其他招聘职位中予以调整。
八、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照空缺职位考生总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员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职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考试合格聘用后,需服从组织的工作岗位安排,否则解除聘用资格。
十、本公告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