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4〕33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辽宁省人社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所需专业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本公告中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
二、招聘组织与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的方式,由省人社厅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辽宁省人社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见附件1)。
四、招聘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4年4月14—18日(早8:30-11:00,下午13:30-16:00)。
2、报名地点
(1)报考省人事考试局的考生报名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一楼大厅(沈阳市内乘坐295、281、243、248路公交车,西塔站下车即是),电话:024—23447307。
(2)报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考生报名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楼办事大厅(沈阳市内乘坐295、125、环路、129路公交车,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下车,楼下是农业银行),电话:024—22955753。
(3)报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的考生报名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楼办事大厅(沈阳市内乘坐295、125、环路、129路公交车,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下车,楼下是农业银行),电话:024—22959103。
3、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聘者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2014年辽宁省人社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及能证明个人能力、资历的有关材料,包括工作经历证明、学生干部经历证明、工作期间任职资历证明、论文著作成果、奖励情况、工作期间主要业绩成果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的报名地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交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寸版4张。应聘者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要严格遵守报名诚信制度,认真衡量资格条件,实事求是地填写报名表。
在公开招聘期间,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该报考人员考试及聘用资格。
(二)考核
由省人社厅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根据应聘者的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拟考核人员,考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拟考核人员名单、考核的时间、地点请随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
(三)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列,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省人社厅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重点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复查报考资格。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五)公示和聘用
公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公示后,如因取消资格、拟聘人员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在公开招聘期间,报名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等,视为自动弃权。
(六)聘用
为经公示无异议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辽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五、其它
(一)有效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不足3:1时,调整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二)考生从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政策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局:024—23447307;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24—2295575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024—22959103。
其它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4]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2014年辽宁省人社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rar
附件2. 2014年辽宁省人社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信息登记表.rar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