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117号)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教发[2015]190号)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2016年下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鞍山市内的公民。
2.报考人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符合以上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科及以下学历学生(以下简称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均可报考。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方式及流程
国考考生:笔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报地址为www.ntce.cn)的方式,分为三个环节:①网上注册报名;②网上审核确认;③网上缴费确认。
“补考”考生:考生报名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报名资格审核后,缴纳报名考试费,考生须按要求准确全面的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摄像,由报名点打印出考生信息并经考生本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报名点留存。逾期不予办理。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国考考生信息只在网上审核,不组织现场确认。
2.如考生本人发现填报信息及考试科目有误,且已审核通过的考生,需要更改信息时,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在9月9日15:30分前到市招考办报名大厅现场更改,市招考办留存复印件,同时打印更改信息表,由考生本人签字。
参加辽宁省“补考”考生到市招考办报名大厅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9月6日—9月9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
3、报名地点: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60号(原卫校院内北楼西门)。联系电话: 2663006 、2563288(报名大厅)。
四、考试缴费
考生按规定在网上缴纳笔试考试费,缴纳考试费的时间为:9月10日-20日。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6]6号)规定,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收费标准为60元/科.人。报名时不缴纳考试费用的考生,视为报名无效。
参加我省“补考”的考生,现场收取笔试考试费,标准为38元/科。
五、打印准考证
考生按要求办理完报名审核并缴费后,可在网上查询报名是否成功,发现报名未成功的请及时与报名确认点联系。报名成功的考生于2016年10月31日-11月5日在网上下载并打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准考证,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参加我省“补考”的考生准考证在11月1日-11月4日到报名点领取。
六、特别提示
1.考生须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所有考生报名前需要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个人照片。
3.考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不要更换手机号码。
4.考生需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5.按照我省过渡政策,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2016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6. 对已取得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合格证书者,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仅取得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单科成绩合格者,须参加我省2016年下半年自行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补考合格人员可以按原办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补考不合格者2017年必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七、考试方式
我省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使用纸笔考试方式。
八、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1.参加我省“补考”时间为2016年11月5日。
2.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日期为2016年11月5日。
申请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各科笔试。
申请中职专业课及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纳入面试环节考查。
九、其他说明
(一)考生在笔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2016年下半年笔试成绩查询开放日期:12月13日以后。参加辽宁省教师资格证书考试(补考)的考生,可12月13日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www.Lnzsks.com)查询。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考生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具体查卷时间由省级考试机构确定),到当地招考办指定地点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范围为漏登分、错累分,漏评阅试题试卷,查卷必须符合规定,凡涉及评阅宽严尺度问题的一律不予复查。复查结果由考试机构提供查询。考生须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需复核科目、成绩、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2016年下半年面试报名时间将于笔试成绩公布后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发布。
(四)有关考试标准及大纲等方面信息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阅。
(五)有关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请登录辽宁招生考试之窗(www.lnzsks.com)网站查询《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