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区教育局2011招聘130名中小学、幼儿教师公告
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郑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办法》(郑政文[2006]171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金水区拟公开招聘130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一)初中教师20名
语文2名 数学5名 英语5名 历史2名
物理3名 化学2名 地理 1名
(二)小学教师80名
语文24名 数学24名 英语10 名 音乐5名
体育10名 美术4名 信息技术3名(男)
(三) 幼儿园教师30名
二、招聘条件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一)中小学教师
1、郑州市户口。
2、所学专业和应聘专业一致。
3、初中教师 2010年(未就业)、2011年全日制普通师范院校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持有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初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非师范类院校英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参加英语学科报名。
初中教师不接受专升本毕业生报名。
4、小学教师 2010年(未就业)、2011年全日制普通师范院校师范类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持有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英语、体育、音乐、美术四学科,接受具有相应专业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报名。
5、中小学教师报名者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年龄须在30岁以下(1981年7月30日后出生)。
(二)幼儿园教师
2010年(未就业)、2011年毕业,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学前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三、招聘程序
1、现场报名
时间:2011年7月20日至2011年7月22日,逾期不受理报名。
地点:郑州市文化路第二小学院内(文化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本人携带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报到证、普通话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版2寸照片3张。(2011年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者,需由学校出具证明)
2011年7月26日下午15:00----17:00,持准考证,到文化路第二小学院内查看考场安排。
2、笔试
时间:2011年7月27日上午9:00——11:00。
地点:见准考证。
内容: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教育理论知识、教育法规知识、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及班级管理等。
3、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分学科按1:2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并公示。面试方案另定。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考试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从高到低,按学科聘用人数1:⒈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安排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中若出现不合格者,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员,此岗位招聘名额递减或取消。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核聘用
依据考试成绩和体检情况,原则上按照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名单将在金水区政府网、金水区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核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金水区政府网、金水区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合格的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六、任职及待遇
(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由区统一实行聘用制管理,聘用期限为两年;在聘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毕业生,聘用期结束后,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续聘3年。
(二)在聘期间,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等统一由区人社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
(三)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参照正式在编人员标准执行,由教体局统一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参保时间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
(四)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优秀(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为20%)的,转为正式在编教师;连续5年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正式入编;5年聘期内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其它
(一)聘用人员由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学校岗位需求进行调配。不服从分配,视为自动放弃。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将取消其录用资格。
(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我省招募的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郑州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参加郑州市“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且每年度考核合格、参加郑州市“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农村”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专业对口者可报名参加考试,笔试原始成绩加5分。符合加分条件者,需在报名期间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联系电话:0371—63526284,60116601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