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南沙区赴重点高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省政府令139号)和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南沙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范围、地点、岗位及人数
(一)招聘人员范围
本次招聘分为东北师范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两个考点,仅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说明: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仅指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2016届毕业生;2014届、2015届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不可报考。
(二)招考地点
本次公开招聘分别在东北师范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设置考点。
(三)招聘岗位和人数
本次共招聘事业编制教师51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1、2)。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须具备《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39号)要求的资格条件和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有关政审条件;
3、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热爱教育事业,安心工作,服从安排;
4、具有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业务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6、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具体参阅:http://www.hrssgz.gov.cn/rcyj/tzgg/201406/t20140620_214745.htm)。
(二)岗位资格条件
1、各岗位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2、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至2016年3月31日。
3、所有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所修学的专业必须与应聘的岗位要求相对应。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2016届毕业生须承诺在正式入职后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用人单位将终止聘用。
4、应聘语文教师岗位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应聘中学英语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应聘小学英语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5、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应提供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不得报名情形: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计划生育相关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3、近3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造假等行为的;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的岗位面试、资格核查、专业能力测试、笔试地点分别设在东北师范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具体安排详见岗位表)。如个别岗位因报考人数不足而未能成功开考,可视具体情况在广州市再次设点招聘。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hrssgz.gov.cn),按网上提示方式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注册后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中午12:00时至2016年4月13日下午17:00时止。
2、报名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只能在其中一个考点中选报一个招聘岗位。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聘岗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以报名。对岗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
(2)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完全一致。一经在网上完成报名流程,不得改报。
(3)报名时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未按规定上传照片的,视同未报名处理。
(4)报考人员须在报名资料提交后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系统确认报名通过情况。
(5)网络报名环节不作人工资格审核,由报名系统自动初审,报考人员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并记录在案。
(6)每个岗位的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达到1:3以上(含1:3)才准予开考。对于专业岗位在首次公开招聘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