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23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条件
本次招聘共有9所学校,具体招聘学校、职位(学科)、人数和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2。
应聘人员应具备公告及职位(学科)规定的招聘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2.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生源、户籍不限。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应聘者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部属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大学期间至少取得一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需提供相关奖学金证书)。
②浙江省师范类省级优秀毕业生(含校级5%学子英才毕业生,应由所在学校出具已具备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5%学子英才证明)。
③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3.符合公告规定的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
应聘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其中研究生学历的,还须取得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认证书取得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二、招聘原则、办法和步骤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2月1日09:00~13:00。
2.报名地点: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学楼17幢一楼118室。
3.报名要求:应聘者需带近期免冠1寸照1张,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学生证、师范生证明、奖学金证书、省级优秀毕业生(或校级5%学子英才)相关证明等招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普通话、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或其他荣誉证书的,也可提供。
4.应聘者按学科进行报名,在签约阶段明确职位。
5.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职位(学科)指标数之比不足3:1的,则相应核减或取消该职位(学科)招聘指标。
(二)笔试
笔试初定于2013年12月1日(报名当天)在浙江师范大学内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报名时通知为准。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百分制。报考人员同时携带笔试通知单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3倍确定面试对象(不足3倍的按实际人数)。笔试成绩和面试人员名单于2013年12月2日上午8点在浙江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22幢一楼就业信息公告栏内公布。同时,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yzrs.gov.cn)人事招考通告“2014学年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一批招聘教师公告”栏(下同)和鄞州教育网(www.yzjy.gov.cn)公布。
(三)面试
面试采取说课形式,百分制,不足60分的淘汰。面试暂定于2013年12月2日上午在浙江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22幢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面试人员名单公布时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的50%和面试成绩的50%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签约对象。如遇总分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为签约对象;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一门综合知识,成绩高者为签约对象。
(四)签约
签约时间拟定于2013年12月2日下午2点进行。应聘者按其报考学科选择职位,若有放弃的可在该学科招聘指标数2倍内依次递补。完成职位选择的应聘者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五)体检
签约人员参加由鄞州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定。体检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解除就业协议。
2014学年开学前,区人力社保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应聘职位(学科)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空缺名额不再递补。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录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咨询电话:87525740、87525748
监督电话:96178
附件:1.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一批招聘需求表
2.招聘学科及专业要求
3.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一批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
4.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教 育 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1: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一批招聘需求表
学 校 |
小计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政治 |
历史 |
物理 |
化学 |
生物 |
体育 |
计算机 |
姜山中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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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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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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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始中学 |
2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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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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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鄞江中学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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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同济中学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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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 |
|
1 |
|
1 |
咸祥中学 |
6 |
|
1 |
1 |
2 |
1 |
1 |
|
|
|
|
鄞州职高 |
2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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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旅游学校 |
2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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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径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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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职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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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 (男) |
|
第二实验中学 |
2 |
1 |
1 |
|
|
|
|
|
|
|
|
合 计 |
23 |
4 |
5 |
2 |
2 |
2 |
3 |
1 |
1 |
2 |
1 |
附件2:招聘学科及专业要求
招聘学科 |
专 业 要 求 |
语文 |
语文、语文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教育、对外汉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汉语言、应用语言学、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字学 |
数学 |
数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教育、数学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教学(数学)、基础数学、计算数学、应用数学 |
英语 |
英语、应用英语、英语教育、英语学科教学论、学科教学(英语)、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语言文学、英语笔译、英语口译 |
政治 |
政治、思想政治教育、人文教育、政治学理论、思想政治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教学(思想政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 |
物理 |
物理、物理学、应用物理学、物理教育、物理教学论、现代物理概论、学科教学(物理)、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原子与分子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声学、光学、物理课程与教学论 |
化学 |
化学、应用化学、化学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教学(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 |
生物 |
生物、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教育、生物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教学(生物)、植物学、动物学 |
历史 |
历史、历史学、人文教育、历史教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世界史 |
体育 |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体育学、运动训练、体育教育训练学、 学科教学(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人文社会学 |
计算机 |
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网络工程、软件工程 |
说明:职位均应按已经明确的专业要求报考;未明确的专业原则上不能报考,如本科专业对口,研究生专业可适当放宽。如研究生专业确实相近的,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考生需提供学校盖章的学习课程成绩单。
附件3: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一批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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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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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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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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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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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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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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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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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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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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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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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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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简历 (从高中起 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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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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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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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各项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如弄虚作假,则取消应聘资格,由此造成的责任自负。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应聘 职位 (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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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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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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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从网上下载,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携带此表到报名地点报名。
附件4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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