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大学公开招聘专职少数民族辅导员方案
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高校人员需求实际情况,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少数民族辅导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方案发布及岗位
公开招聘方案在学校(www.tjtc.edu.cn)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www.tjmec.gov.cn)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二 、招聘人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 有较高政治素养;
3.工作责任心强、善于沟通管理;
4.维吾尔族,熟练掌握维吾尔语;
5.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6.具有良好的品行;
7.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 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 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 现役军人;
7. 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8.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公开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
报名时间:10月22日开始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30天)。
报名方式:
(1)应聘者请登陆天津市职业大学门户网站(http://www.tjtc.edu.cn/)左下方公开招聘专栏,了解相应岗位信息,下载并填写《天津市职业大学2017年公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将报名表、个人资料以及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tjtc_renshichu@vip.126.com)形式传送我校,邮件主题统一为:“应聘岗位+姓名+手机联系方式”。
(2)个人资料包括:
①毕业证、学位证,居民身份证、职称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重要社会兼职的聘书以及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现阶段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②论文代表作、科研项目结题及获奖证书;
③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刻取消应聘资格。报考人员要确保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自负。
本次发布的公开招聘岗位不设开考比例限制,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应聘者提供材料情况及岗位需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我校门户网站(http://www.tjtc.edu.cn/)左下方公开招聘专栏发布通过资格审核参加后续招聘过程名单。
(二)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及面试考核形式等见学校网站公开招聘专栏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低于及格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于面试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发布。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三)体检与考察
具备资格的人员根据面试考核成绩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体检。最终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数时,调整或取消招聘计划。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查申请,超过时限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体检复查,每个应聘者只准许一次,在学校指定的更高一级医院进行,复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应聘者自理。
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后,由学校组织岗位实践考察和考生现实表现考察,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状态、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的具体方式:请被考察人员进入具体用人部门工作岗位参与具体实践和工作,用人部门需填写《天津市职业大学公开招聘考察计划审批表》。考察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考察期满由用人部门给予初步考察意见并填写《天津市职业大学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工作报告》和《考生政治表现考察表》,最后由人事处审核部门考察意见并确定考察结果。考察的结果将直接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
(四)公示与聘用
根据面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的结果,经学校领导班子领导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的范围与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应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学校将拟聘用人选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办理调入接收手续。拟聘人员报道后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如遇新聘期开始需重新签订)。请拟聘人员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签订聘用合同,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继续履行聘任职责,职务晋升、奖惩、各类保险和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公开招聘各环节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成绩依次递补。
咨询电话(人事处):022-60585758,联系人:薛老师
监督电话(纪检委):022-60585055,联系人:宋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