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动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根据《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清机编办函[2012]232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类聘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环境保护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招聘人数
专业技术类聘员1名。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性格开朗,善于沟通,有进取精神,勇于开拓创新;
(三)身体健康,相貌端庄,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年龄35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具有环保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六)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纪违法人员以及其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报名;
(七)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述能力,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熟悉电脑操作,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资格条件。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法与时间
1、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应聘者填写《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报名表》;
2、报名时间:2015年8月24日至8月28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3、联系地址及电话:清远市新城区鹿鸣路清远大厦809室,联系电话:0763-3362467,传真0763-3372278。
(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内请带上《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报名表》和身份证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清远市新城区鹿鸣路清远大厦809室提交材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聘用条件者参加笔试。
应聘人员所填写和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考试
1、考试时间:在报名时发放考试时间通知书。
2、考试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均实行100分制,总成绩按各占50%计算)。
笔试由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命题,采取闭卷方式,笔试合格线为综合成绩60分。主要考核应聘者的环保法律基础知识、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基本知识等。
3、面试:面试人选按招聘人数1:3比例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如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时间和地点另定。
(四)体检
按招聘岗位与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成绩合格的人员中确定体检对象。如果出现体检不合格情况,则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组织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进行政审,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并核实其是否符合应聘资格条件。
(六)公示
根据考生总成绩和体检、考察情况,我局党组研究确定拟招聘人选后,在报名时的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聘用期限
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六、聘用待遇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局聘员实行聘用制,不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身份。聘员实行年薪制,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专业技术类待遇约为:高级职称10万元/人·年,中级职称7万元/人·年,初级职称5.2万元/人·年,员级职称4.5万元/人·年。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