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沧州市新华区政府、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研究同意,拟为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招聘劳务派遣制警务辅助人员30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名额及职责
此次共招聘劳务派遣制警务辅助人员30名,其中男性25名(大专以上学历10名、退役士兵15名)、女性5名(大专以上学历)。职责:协助民警从事路面交通疏导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本次拟招聘劳务派遣制警务辅助人员的对象为2014年以前毕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退役士兵,面向沧州市范围内,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交警事业,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邪教组织。
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6年12月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12月1日以后出生),身高170cm以上;女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6年12月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12月1日以后出生),身高165cm以上。裸眼视力1.0以上,身体健康,无疾病,无纹身,体重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25%,低于标准体重的15%以上。
3、退役士兵: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共党员、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中及以上学历,男性,身高170cm以上,裸眼视力1.0以上,身体健康,无疾病,无纹身,体重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25%,低于标准体重的15%以上。
四、报名时间与地点
1、2014年12月29日—30日上午8:4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到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楼原培训中心会议室(沧州市开发区石港路20号)报名。联系电话:0317-5522533,报考人员可登陆沧州公安交管网(http://www.czsjj.gov.cn/jiaojing/index.asp)下载并填写《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制警务辅助人员报考资格审查表》一式一份,报名者须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入伍通知书和复员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2、报名初检:按照招聘条件由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初步审查。
五、考试
1、笔试。初检合格人员2015年1月4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统一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政治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2015年1月9日上午9:00—11:00,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笔试成绩于1月15日在沧州公安交管网公布。
2、体能测试。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3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按照招录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试标准进行封闭式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后,参加面试。
测试项目:1000米跑(800米跑)、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
测试标准:
(1)、男性:4×10米往返跑,合格成绩为≤13秒1;1000米,合格成绩为≤4分25秒:摸高跳,合格成绩≥265厘米。
(2)、女性:4×10米往返跑,合格成绩为≤14秒1;800米,合格成绩为≤4分20秒:摸高跳,合格成绩≥230厘米。
3、面试。重点考核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及综合素质。
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6:4的比例测算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政审人员,人员名单于1月23日在沧州公安交管网公布。
六、体检。参照招录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对参加体检人员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付。
七、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聘用
实行劳务派遣形式。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沧州公安交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对合格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在政审、公示环节,出现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从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接受岗前培训30天,经培训合格的,正式上岗。
九、待遇及管理
试用期内发放基本工资1260元,试用期满后,劳动合同期内,每人每月发放基本工资1500元,参照企业标准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所发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由沧州市新华区政府财政保障。
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及双方协商可继续签订。所聘人员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沧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协助工作。其人事档案由劳务派遣公司保管。
十、有关事项
1、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政审、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2、报名人员所持证件(或所填报信息)应真实、有效,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资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