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运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的公告
为提高我区城市管理的工作力度,经区政府批准,面向社会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50名,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招聘岗位
城市管理协管员50名。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城管事业,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男性,沧州市区户籍。20到28周岁(1994年5月1日以前至1986年5月1日后出生)。大中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放宽至高中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疾病,无纹身。
三、报名
2014年5月19日—21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到沧州市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孔雀城南,乘市内公交9路、29路、138路南环小学站下北行70米,左转100米即可到达)报名。联系电话:0317-5297803。
报名者须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退役士兵须持退伍证)。经现场审查合格后,填写《报名表》,办理报名手续。
四、考试
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为运河区区情区况及相关城管知识。百分制计算,从高到低排列,按1:1.5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采用谈话方式,重点考察报考人员语言表达、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体检和政审
体检和政审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录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接受岗前培训,试经培训合格的,正式予以聘用。由区城管局和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连续签订合同不超过9年。
七、待遇
协管员正式签订用工合同后,工资参照沧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纳五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八、有关事项
1、报名人员所持证件(或所填报信息)应真实、有效,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资格。
2、参照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函【2006】10号)规定,每人交纳考务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