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下半年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湖委办〔200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部署,2014年下半年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7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1.湖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湖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外生源2014年应届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2.具有湖州市常住户口(含县区,以2014年10月1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的社会人员;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和户籍限制;
4.海外留学人员以及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可按社会人员报名应聘;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须于2014年10月1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证书(研究生须同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须于资格复审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社会人员须于报名前(2014年10月10日之前)取得招聘条件所需的学历证书;招聘岗位需执(职)业资格的,应聘人员必须在报名前(2014年10月10日之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本次招聘所涉及工作经历、服务期的计算,截止到2014年10月10日。退役士兵参加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须由各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应聘人员要求在1978年9月30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个别岗位适当放宽生源地、户籍和年龄限制,具体详见附件《2014年下半年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
4.身体健康。凡报名者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5.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可报专业由招聘单位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结合教育部有关学科目录设置进行审定,并负责具体解释;
6.有以下情形的不宜应聘。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7.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中小学在编教师报名应征得县(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县(区)医疗卫生单位在编职工报名应征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在资格复审时提交。
二、招聘计划
招聘单位、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2014年下半年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见附件)。
三、招聘程序与报名办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初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
本次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时间:2014年9月30日9:00-10月10日16:00。应聘人员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注册个人真实信息后,选择单位和岗位进行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职位。仅注册不报岗位,视作报名无效,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二)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结果及未通过初审的理由。通过初审的人员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仍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三)网上缴费
时间:2014年9月30日9:00-10月12日24:00。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可在同一网址办理网上缴费。根据浙财综字〔2007〕7号文件规定,缴纳考务费40元(每人每科40元)。逾期不办理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名资格。
同一岗位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缴费确认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招聘岗位,应聘该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招聘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务费。
(四)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已完成缴费人员在2014年10月22日-10月24日期间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明确的要求参加考试。逾期未进行者,视为放弃应聘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四、笔试科目及时间
笔试内容:根据岗位要求,进行专业知识测试,部分岗位测试公共基础知识(详见招聘计划表)。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4年10月25日上午9:00—11:00。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可在2014年11月中下旬通过湖州人事人才网(http://www.hzhr.com)查询。
五、资格复审
面试前,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市属招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且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在该职位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面试
根据各招聘职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采用结构化面试,面试采用100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得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不再列入体检、考核对象。
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2+面试成绩÷2。面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再按各职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为先。
湖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技岗位、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卫技类专业岗位采取专项面试,面试由招聘单位及卫生局自行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单独通知。面试采用100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得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不再列入体检、考核对象。
七、体检、考察、聘用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结束后,按岗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察标准和程序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有关规定执行。
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经征求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根据考生总成绩、体检、考察结果等,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通过湖州人才网(www.hzhr.com)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问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八、纪律与监督
(一)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hzlss.gov.cn)、湖州人才网(http://www.hzhr.com),招聘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入围面试人员名单、面试通知、拟聘用人员名单等)均在该网站公布,请应聘人员关注。
(二)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湖州市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联系电话:0572-2175933。
(三)对应聘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浙江省人事考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政策咨询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时间)
市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0572-2175933。
招聘岗位信息敬请咨询招聘单位或者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详见招聘计划表。
附件:
1.2014年下半年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rar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