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单位简介
山东女子学院是山东省唯一一所全日制公办女子高等院校,已有62年办学历史。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的山东省妇女干部学校,现为全国三所女子普通本科院校之一。学校老校区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新校区位于长清区大学科技园,总占地面积1100余亩,全日制在校生万余人。学校有外国语学院、教育学院、文化传播学院、艺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院、旅游学院、社会与法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基础部、继续教育学院11个教学院部和妇女研究所、儿童心理与教育研究所、社区建设与发展研究所、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教学和科研机构。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和科研强校战略,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在广大教师中通过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项目和推动单科进修、专业进修、学历进修、交流访问等培养方式,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研究机构研修学习。制定并实施系统的科研奖励办法,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使学校的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学校现已成为山东省培养女性人才、研究妇女理论、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基地,是国内办学规模最大、办学理念先进的女子高等院校。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学校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38人。具体岗位见附件1《山东女子学院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4、应聘的应届生须在考试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5、应聘初级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3年9月23日以后出生),应聘中级岗位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68年9月23日以后出生);
6、应聘辅导员岗位的人员,除其他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中共党员(不含预备党员);②大学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或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秘书长、部长及以上职务,热爱学生工作,具备岗位所需条件和能力。
7、符合山东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条件。
(二)岗位条件
详见附件1《山东女子学院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该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和山东女子学院网站(http://www.sdwu.edu.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1)报名方式: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组织报名。应聘教师和实验员岗位的人员填写附件2《山东女子学院201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连同个人详细简历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专用邮箱sdwuzp2014@163.com。应聘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填写附件3《山东女子学院2014年公开招聘辅导员报名登记表》,连同个人详细简历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专用邮箱sdwufdy2014@163.com。
电子邮件名称的主题词格式为“姓名+应聘岗位名称+学历+学位+专业名称”(如:王华+教师1+研究生+博士+日语语言文学)。
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要求,报名材料一经学校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
2、资格初审
学校对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电子邮件给予回复。报名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应及时登陆个人邮箱,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3、资格复查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者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身份证、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2)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对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招聘单位同意,可在体检和考核时提供;(3)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人护照、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外学习成绩单和国外博士或硕士毕业论文摘要。(4)应聘辅导员岗位的,还需提交由所在院(系)党组织开具的中共党员、主要学生干部的证明材料。(5)应聘有工作经历要求岗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个人近期1吋彩色免冠照片2张。
以上证件及证明材料除照片外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对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通过山东女子学院网站另行通知。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初级岗位考试
(1)笔试
笔试内容主要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成绩,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辅导员岗位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学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教师和实验员岗位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基础知识。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岗位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名单。
笔试时间、地点通过学校网站另行通知。
(2)面试
面试总分为100分,对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和简化程序的岗位,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①教师岗位面试采取试讲和答辩方式。试讲主要通过表达能力、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等方面测评应聘人员是否具备教师岗位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答辩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理论素养、创新能力等是否符合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
②实验员岗位的面试采取现场操作、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操作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等。
③辅导员岗位的面试采取答辩和现场提问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岗位基础知识、语言表达、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理等能力。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同一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2、中级岗位考试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经批准,面向博士和高级岗位人员的招聘可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组织。
学校按通过资格复审实有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面试采取试讲和答辩方式。试讲主要通过表达能力、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等方面测评应聘人员是否具备教师岗位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答辩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理论素养、创新能力等是否符合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
试讲和答辩满分为100分。面试结束后,学校根据面试成绩高低确定拟聘用人员,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
面试时间、地点通过山东女子学院网站另行通知。
(四)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考核体检。学校成立考核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体检工作。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考核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核对身份、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体检由学校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在省级医院组织进行。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聘用人员均为我校编制内正式职工,工资、福利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学校为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聘用人员提供校内周转房,并给予一定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应届博士生到校新入职的前三年享受副教授的工资福利待遇。特别优秀者或急需专业的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待遇面议。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 山东女子学院人事处 邮 编:250300
教师及实验员岗位联系电话:0531-86526032
联系人:颜老师 刘老师
辅导员岗位联系电话:0531-86526035 联系人:李老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女子学院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rar
2.《山东女子学院201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rar
3.《山东女子学院2014年公开招聘辅导员报名登记表》.rar
山东女子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