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凌源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商分局局长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管理体制,强化招商引资实效,加速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商分局局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按照“小机构、大招商”的原则,突出产业招商、领域招商、专业化招商的理念,分别在在兴源经济区设立第一招商分局,以钢铁汽车、玻璃项目招商为主;在建材产业园区设立第二招商分局,以玻璃建材及新能源项目招商为主;在农业产业园区设立第三招商分局,以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为主;在滨河新区设立第四招商分局,以新城建设项目招商为主;在市文化产业办公室设立第五招商分局,以红山文化项目招商为主;在旅游局设立第六招商分局,以旅游项目招商为主;在热水汤街道设立第七招商分局,以温泉旅游度假项目招商为主;在江浙招商局设立第八招商分局,以服装加工项目招商为主。
拟招聘招商分局局长8名。
二、招聘范围
各招商分局局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退休人员也可报名。
三、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貌端正。文字表达能力强,具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意识。
2、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人际沟通能力,能够吃苦耐劳,适应快节奏工作。
3、熟悉凌源市情和市场经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相关工作经历,热爱招商引资工作,具有一定的招商引资经验。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6年6月1日及以前出生),65周岁以下(1949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曾因犯罪受到过各类刑事处罚;
(2)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4)其他不宜报名的。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14年6月25日至6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2)报名地点:凌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红山路西段100―9号)
(3)联系人:曹利群辛凯
(4)联系电话:682552313795034710
2、注意事项
(1)报名时填写《2014年凌源市公开招聘招商分局局长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型纸三份),自荐材料(2500字,一式三份),近期同版免冠二寸彩色正面照片3张。
(2)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考岗位。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4)对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招考岗位,由各园区(主管部门)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招聘人数。
(5)报名人员在招聘期间,应确保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方式不畅通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组织专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对于报名者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应聘资格的,在考察中进行非组织活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三)择优筛选
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通过对比招聘人员基本情况、自荐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招聘职位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选在凌源党建网、凌源人事人才网等新闻媒体网站公布。
(四)面试
面试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进行。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由各园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对考察中发现存在问题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出现的名额空缺,从参加面试的人选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等额递补,并进行考察。
(六)体检
主要检查拟聘人员是否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疾病。由于体检不合格或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名额空缺,从参加面试人选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等额递补,并进行考察和体检。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将在凌源党建网、凌源人事人才网等新闻媒体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存在问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后,因取消资格或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名额空缺,不再递补。
(八)讨论决定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后,确定聘任人选。
(九)办理聘用手续
聘任人员均需签订统一规范的聘用合同,由市人社局鉴证,聘期为3年。公开选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
六、相关待遇
1、对所有聘任人员实行档案双重管理。对聘任的在编人员原档案实行封存,保留原身份、职级、职称和工资等,按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管理。聘任期间,在编人员继续按规定晋升原档案级别(薪级)工资,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继续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参加申报评审;档案身份和聘任职务发生变化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工作调动时,其职级、职称和工资按调入单位动态记载原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原档案身份办理退休。用人单位为聘任人员建立聘用档案,作为聘任(解聘)、业绩评定、奖惩兑现、薪酬支付的依据。
2、各招商分局由园区(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局双重管理。园区(主管部门)负责人事、业务等日常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和绩效考评等;市外经贸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协调各分局业务开展。
3、聘任期满或在聘任期内经本人申请并与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对不能胜任所聘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享受所聘岗位待遇。
4、工资待遇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对聘任局长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退休人员的工资总额上限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年工资额的2.5-3倍(约10万元/年)。其中,基础工资按月发放,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平均月基本工资,即: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约1.5万元/年);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相挂钩,上限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年工资额的2.5-3倍减去基础工资。外聘人员的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执行,由聘任主体和受聘人员双方合同约定。
5、绩效工资待遇与各招商分局的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按一定比例核减。具体核拨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市考评办、市人社局和各园区(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6、实行绩效考核管理。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人员收入多少、人员去留的重要依据。对于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聘任人员,将按照“相关待遇”中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并做为干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聘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于完成目标任务较差和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出现问题的聘任人员,属于面向社会招聘的直接解聘,不再享受所聘岗位待遇;属于在编人员的在解聘的同时,由市委、市政府调整工作岗位,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不再享受所聘岗位待遇。
7、聘任人员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档案工资应发额计算,由原渠道支付;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