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拟采取统一招聘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招聘单位均为我厅所属事业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宣传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零补助;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河北柳江盆地地学实习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零补助。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笔试、面试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统一招聘方式。
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四、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本科及以下考生户口或生源地须为河北省,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不受此限制。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拟招聘工作人员5名。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he.lss.gov.cn)或河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ebpta.com.cn)《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附件一:《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4年统一招聘岗位信息表》。
凡涉及到年龄、工作年限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4年4月14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14年4月11日通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he.lss.gov.cn)、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hebgt.gov.cn)及有关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网上报名。报名网址: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报名程序、方法、资格审查等要求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
(三)笔试
笔试组织工作委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
(四)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hebgt.gov.cn)公布。
3、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面试采取百分制,当场打分,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4、资格复审。面试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时间和地点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hebgt.gov.cn)公布。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综合成绩合成。面试结束后,进行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的合成,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体检与考核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1:1比例在最低合格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综合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高者的顺序确定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e.lss.gov.cn)、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政策咨询电话:
0311-66771555(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监督举报电话:
0311-88616767(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