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六安市裕安区区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37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人社局批准,由区人社局面向社会、统一组织开展2016年度裕安区区直部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为做好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二)坚持严把政策,规范操作。
二、招聘计划
2016年度裕安区部分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37名工作人员。详见《2016年度裕安区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年龄条件”中“35周岁以下”为“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构成原人事部6号令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四、现场报名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时间:2016年6月28日—30日
(二)报名地点:裕安区教育局五楼会议室(六安市天堂寨路);
(三)报名者需携带的材料:
1、属全日制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对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6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6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及其复印件报考。
4、属“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人员,在现场报名,“大学生村官”须提供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须提供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服务期限须为2年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在报名时,报考人员均须本人在现场填写《裕安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2、3),并缴纳考试费用(笔试费45元/门)、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5张,以及报考岗位具体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其中:
属于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及“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四类服务期未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应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信,证明式样见附件4:《关于同意同志参加2016年度裕安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的证明》。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费用的政策。请符合减免手续人员在现场报名时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须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逾期不予办理。
考生报名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招聘条件和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并真实无误。凡因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招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随即取消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资格。
每位报考者限报1个岗位,并须使用本人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在区人社局指导下,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通过资格初审并缴纳考试费用的,核发《准考证》,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
应聘同一岗位的需形成竞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应不低于1:3。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将取消或核减该招聘岗位计划数。对少数特殊岗位(紧缺专业)确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经区人社局批准后可降低至1:2比例开考。
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报名结束后次日内到区人社局改报其他岗位,并由区人社局对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