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我县事业单位用人需要,拟在教育、卫计等部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150名,有关招聘信息如下。
一、招聘计划、岗位条件及要求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工作人员涉及单位19个,计划招聘岗位总类59个,人数150人。详见《新晃侗族自治县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二、报考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服从工作安排,被聘用人员需在新晃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调离,在聘任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要求调动(同类乡镇之间调动不受限制)。
(五) 符合招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凡被刑事处罚的或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在我县公开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中招收”和《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干部或工人时,应先招收侗族和少数民族人员” 规定,部分职位限本县籍少数民族的,要求在2016年6月28日前具有本县少数民族。
(七)年龄界限:年龄30周岁以下为(1986年6月28日以后出生);年龄35周岁以下为(1981年6月28日以后出生);年龄40周岁以下为(1976年6月28日以后出生)。
(八)在编在岗人员不得报考同编制性质的岗位。
三、招聘工作程序
公布招考简章—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闭卷)—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聘审批。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新晃一中教师岗位报名及考试分师大考点、新晃考点二个场次进行,现场报名后在报名地进行考试,某岗位职数在上一场次已录满的,该岗位下一场次不再设岗招聘,未录满的则按场次顺序往下招聘到完成招聘计划为止。第一场:湖南师大,报名时间2016年 6月28日,地点在湖南师大;第二场:报名时间为2016年6月 29日-2016年6月30日,地点为新晃县教育局人事股。同一考生只能报考一次同一岗位。联系电话:18975094989.
2、其他职位报名时间和地点:2016年6月 28日-2016年6月30日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⑴教育系统职位在新晃县教育局人事股报名;⑵其他职位在新晃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社局7楼709室)。
(三)报考者需持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在办理之中的需持公安局户证股证明)、毕业证(2016年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提供就业推荐表,考察时提供毕业证)和具体职位所需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
(四)报名时,根据报考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报名登记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半身一寸照片2张,并交纳报名考务费(根据物价核定标准收取)。根据晃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下列人员免交考务费:1、居民户籍地在农村的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子女凭相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可免交考务费;2、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子女凭民政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月报表可以免交考务费;3、城镇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免交考务费。
(五)每个报考人员只能填报一个岗位。
五、笔试
新晃县一中教师师大考点岗位直接进入试教考核。其他职位笔试事项如下:
(一)笔试时间:定于2016年7月 8日。
(二)笔试内容及考试时限
1、新晃县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岗位、新晃县乡镇财政所岗位、卫计类会计核算中心财会岗位、新晃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财务审计员一和财务审计员二、新晃县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四、五、七、八岗位、新晃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工作人员岗位考综合基础知识(一套试卷),满分100分。
(1)综合基础知识主要含时事政策、政治常识、经济常识、自然科学、人文历史、法律法规、道德建设、写作等。
(2)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2、其他职位考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两项科目(合为一套试卷),按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分别占30%、70%左右的比例出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限120分钟。
(1)综合基础知识
①新晃县乡镇幼师岗位为师范类专科内容,含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等。
②新晃县一中教师新晃考点岗位、思源实验教师岗位、乡(镇)学校教师岗位为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学、心理学、法律法规、教材教法等。
③卫计类专技人员岗位考试内容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时事、政治等。
④其他职位的综合基础知识主要含时事政策、政治常识、经济常识、自然科学、人文历史、法律法规、道德建设、写作等。
(2)专业知识为各岗位专业所对应的知识。
(三)考试地点及具体时间:见准考证,考生准考证于7月6日至7月7日前在报名处领取。
(四) 本次考试综合基础知识部分无指定参考复习用书。
(五)每个职位招聘计划与报考人数的开考比例不得小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报市人社局批准可降低比例到1:2。达不到1:2的取消相应职位的招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