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1〕124号)文件精神,现就泰顺县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泰顺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
格”、“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申请人按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且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本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户籍或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县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二、认定对象
(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的教师资格;已
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学生(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有效期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但须参加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