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绍兴县新教师公开招考笔试及
专业技能测试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绍兴县新教师公开招考笔试时间为
1、考生务必于当天8:00前到达考点,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方可进入。陪同人员一律在考点外止步。
2、上午教育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9:00-11:30,下午各学科(除音体美、职校、少体校财务及文职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考试时间为14:30-17:00。
音体美、职校、少体校财务及文职工作人员岗位考生于12:00在指定教室集中,参加专业技能测试,集中地点详见考点公告。其中职校(除土木工程实训)、少体校财务及文职工作人员岗位考生先于12:30-13:30在县实验小学参加专业理论知识测试,完成后在试场内等候,统一乘车赴异地参加实践操作测试。
3、考生进入考点后一律上缴通讯工具,在当天考试全部结束后方可领取。除2B铅笔、书写用蓝或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圆珠笔、橡皮等考试用品外,其他随身物品在试场外指定位置存放,不得带入试场,请考生切勿携带贵重物品。所有科目均不得使用计算器。
4、县实验小学餐厅将为考生提供中餐。在现场确认时已购买餐券的考生可直接凭餐券就餐,尚未购买餐券的考生当天仍可在餐厅自愿选择购买餐券。
特别提醒:本次考试将采用网上阅卷,请考生务必准备好2B铅笔和0.5毫米及以上水笔(推荐黑色),试场内不得相互传递、借用。
附:1.浙江省教师招聘考试考生守则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绍兴县教育体育局
浙江省教师招聘考试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在指定座位就考,按考试实施程序、指令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或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后,应认真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并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所有考试科目的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纸上。使用答题卡科目中的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直接在试卷上作答科目的所有答案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八、在答题纸规定的地方答题,未按规定区域答题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一、试卷内容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卷、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