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委编办《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2〕5号)、福建省自考委《关于2012年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闽教考务[2012] 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考新任教师到泉州开发区实验学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考的对象
2010年6月以后至2012年8月以前毕业,至今尚未在公办学校正式就业的福建省生源师范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二、招考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四)具备全日制师范类大学本科(第一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
(五)具备相应学科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六)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七)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招考岗位、人数、条件
1、小学语文教师:4名,要求专业为小学教育、中文教育、语文教育、汉语言文学;
2、小学数学教师:2名,要求专业为小学教育、数学教育、综合理科教育。四、全省统一笔试报名
根据闽教人[2012]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教师招聘工作笔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统一通过"福建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报考网"报名(网址:www.eeafj.cn)。网上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2012年4月1日0:00(系统开通)~4月15日24:00(系统关闭)。报考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报名和缴费,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有关注意事项,按网上提示要求,提供准确的个人报考信息。如因报考者提供信息不准确或有虚假行为而造成无法参加考试或审核不通过,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五、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成绩采用百分制,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由省统一组织,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由我区统一组织进行。应聘者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百分制)或以上方可录用。
(一)笔试的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
1.笔试定于5月5日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全省统一举行,上午笔试科目为"教育综合知识",该科目是每位应聘者必考科目;下午笔试科目为“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共设29个专业类别,报考小学语文教师岗位的,“专业知识”考小学语文科目;报考小学数学教师岗位的,“专业知识”考小学数学科目。
2.考试地点:由泉州市招考办负责安排在具备组织考试相关条件要求的学校作为考试点(具体地点和时间见准考证提示)。
3. 本次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计算:“教育综合知识”占40%、“专业知识”占60%计算笔试成绩。
4. 笔试成绩于5月25日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站向各市、县(区)教育局通知,并向应聘者本人公布。入闱面试的考生准考证号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在泉州教育信息网上另行公布。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对面试入围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审为准。面试入围人选需提供如下证件原件及A4纸复印件: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迁出注销单)、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报到证、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往届毕业生需同时提供县级计生证明、县级综治证明。逾期未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尚未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报名时应提供相应专业的普通话合格证书和教师资格办理证明,聘用后应在2012年8月份就业报到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弃权面试或资格复审未通过的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如遇不符报考条件,或网络报名所填写信息不实导致被取消面试或最终聘用资格的,由报考人员自负全责。
(三)面试于6月底至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面试入围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以岗位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择优确定;面试主要测试应考对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片段教学、口答评委提问或答辩为主要形式。
面试当天,面试人选未按时到达面试地点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六、体检和聘用
(一)考试结束后,根据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考学科所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二)体检按《福建省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及办法》的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自动弃权的,按应考对象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公示聘用
经公开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资格复审合格后确定为拟录聘人选,拟录聘人选如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程序进行递补。
拟录聘对象在“泉州开发区实验学校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者按有关规定签订见习期聘用合同,首聘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予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档案转至人才中介机构。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务工作部 社会事业局
2012年4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