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201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简章
为切实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定和单位用人需求,决定开展201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贵阳市201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方法进行。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或试教、体检、考核、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招聘工作在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
本次共计划招聘教师211名。具体招聘情况详见《贵阳市201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一览表》(附件一)。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3.具有相应层次相应专业教师资格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除外)。
4.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学历、专业要求和相应资格条件(详见《招聘一览表》)。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10月1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1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10月11日以后出生);除南明区,其他区市县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也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10月11日以后出生)。年龄时间计算截止至2013年10月11日。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报考岗位明确要求有相关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符合要求的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13年10月11日。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和其他就业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 2010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新招聘在试用期内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人员。
3.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截止2013年10月13日仍未取得毕业证的。
4.截止2013年10月11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8.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9.不符合招聘岗位相关条件和要求的。
10.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2013年10月11日-10月13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见公告附件)。
3、报名要求:报名人员需持毕业证、学位证,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需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需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考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交近期彩色同底免冠一寸照片4张。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按照简章和职位一览表公布的条件和要求报名,并提供与之相符且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如提供材料与报考岗位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收费为100元/人,现场收取。
报名人员应确保所留联系电话准确、畅通,因所留电话不准确或因考生原因造成无法联系影响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4、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与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岗位,其招聘计划数予以减少或取消。招聘计划数减少的,报考该岗位的考生所报岗位不再进行调整;招聘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岗位的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改报其他岗位。改报时间为2013年10月14日9:00至16∶30,逾期不再受理改报申请。
准考证发放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0月31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考生凭身份证和缴费凭条领取准考证。领取准考证地点请报名时现场咨询。
《笔试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试教、体检、考核等招聘环节的重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
5、办理免除报名费手续:农村特困人员、城市低保人员、应届毕业特困学生可免收报名费,上述人员在办理免除报名费手续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农村特困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证明;城市低保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届特困学生凭就读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审核办理。
6、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数的情况,在相关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自行关注。
五、笔试及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需参加闭卷笔试,笔试科目为《教育综合知识》。
笔试时间为2013年11月2日上午9∶00至11∶3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将在相关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供考生查询,请考生密切关切。
笔试结束后,由市招聘办公室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即考生按笔试成绩可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的最低分数线)。
六、试教及合格分数线
根据参加《教育综合知识测试》考生的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1:6(含)内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试教人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参加试教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不再调整和减少招聘计划。
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试教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区(市、县) 教育局另行通知。
七、总成绩计算及其它事项
(一)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笔试、试教的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其他事项
1.如果某岗位进入试教环节时,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试教。
2.报考人员须参加报考岗位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的资格。
八、体检
体检在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各区(市、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参加各岗位招聘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以试教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3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由各区(市、县)教育局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体检,产生的岗位空缺一律不予递补。
九、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或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是否属简章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核工作由各区(市、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作出考核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考核不合格的,由各区(市、县)教育局报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
十、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一)公示
经笔试、试教、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各区(市、县)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
本次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工作要求及有关说明
(一)纪律监督
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开招聘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次招聘工作相关通知、公告、信息等将在相关教育部门网站上发布,请考生注意及时查看。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四)在招聘各环节中,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招聘简章》解释权属市招聘工作办公室,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六)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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