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拟聘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县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桂教电〔2011〕25号)要求,经各设岗县(市、区)考试考核,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审核,并经公示等程序,确定杨晴等4401人为我区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拟聘人员,现通过全国特岗招聘网(http://tg.ncss.org.cn/)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集中培训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巩固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的专业意识,并使其具备从事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工作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基本理论、学科教学能力和技能。
(二)培训内容。
1.通识课程,包括师德教育、教育法规、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班主任工作等专题。
2.学科课程,包括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应聘学科的教学理论和教学基本技能(含语文、数学、政治、外语、信息技术、物理、化学、地理、生物、历史、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
(三)培训形式。
采取“大班教学+学科小班”、“专题讲座+互动交流+案例分析+教学实践+任务驱动”等形式交叉进行培训。
(四)培训对象。
此次公布的各设岗县(市、区)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五)培训时间。
各设岗县(市、区)必须于
(六)培训的组织管理。
培训由各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按照当地中小学教师岗前培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设岗县(市、区)要整合当地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等机构的专任教师,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并聘请自治区或市级教师教育机构的专家学者组建本县师资培训队伍,加强对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七)培训的巡视指导。
由自治区教育厅选派指导专家对每个设岗县(市、区)的特岗教师拟聘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结束后15天内,指导专家将特岗教师拟聘人员集中培训工作总结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八)培训经费。
学员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由自治区专项经费负责,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巡视专指导专家的食宿费、交通费、劳务补贴由自治区教育厅核发。
(九)相关要求。
1.各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课程设置)、培训师资(附任课教师简历)、培训的组织管理等基本内容。
2.各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全国特岗招聘网或其他方式通知本县此次公布的本县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二、组织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专项考试
培训结束后,由各设岗县(市、区)自行组织专项考试,考试范围为本次培训内容。考试结束后,由各设岗县(市、区)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应聘人员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签订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并安排上岗任教
各设岗县(市、区)与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拟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范本见附件2),并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到设岗学校上岗任教。受聘特设岗位教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不服从安排者,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上报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名单
各设岗县(市、区)要进一步核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于
五、签发特设岗位教师聘用人员就业报到证
各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此次公布的名单签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将其档案关系转至特设岗位教师服务的设岗县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六、加强特设岗位教师管理
各设岗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落实特设岗位教师的编制,保障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待遇(在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到位前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垫支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联系,电话: 0771—5815206;传真:0771—5815205;电子邮箱:sf@gxedu.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