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北邢台南和县招聘教师(劳务派遣)公告【100人】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解决教师短缺问题,经研究决定,拟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公开招聘非在编教师100名,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笔试、面试、体检的基础上择优聘用。笔试成绩采用2018年南和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成绩,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二、招聘对象、条件、名额
(一)招聘对象:
1、中学劳务派遣教师招聘对象:南和县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报考一中、四中、职教中心岗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具有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并符合岗位专业要求。
2、小学劳务派遣教师招聘对象:南和县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报考乡镇学区岗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并符合岗位专业要求。
(二)招聘条件
1、具有邢台市户口的全日制普通类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限制户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
3、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7年8月10日—2000年8月10日期间出生),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年龄和资格条件。
(三)招聘名额
本次招聘中学劳务派遣教师31名,小学劳务派遣教师69名。具体招聘名额和岗位条件详见《南和县2018年公开招聘中小学劳务派遣教师岗位条件表》。
三、招聘程序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2018年9月10日-11日。报名地点:南和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2018年南和县事业单位招聘时报考教师岗位未被录用人员,按照职位表分岗位进行报名,报考一中、四中、职教中心的对应报考中学岗位;报考乡镇学区的对应报考小学岗位。报名时进行资格复审,需协带参加县招聘考试时的准考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试:(1)笔试成绩采用2018年南和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成绩,不再另行组织考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2)面试(说课)按1:1.5的比例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以说课的形式进行,说课题目从县招聘考试时报考岗位对应的教材中随机抽取,面试(说课)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40%。面试(说课)实行当场打分,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3、取得面试资格人选,9月13日在南和县政府网、南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请考生及时关注。
面试时间:2018年9月15日,面试地点:南和县第一中学。
考试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4、体检和考察:根据考生总成绩,分岗位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学历(学位)较高者确定进入人选。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在南和县政府网站、南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体检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自理。
体检合格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招聘条件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5、公示: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和县政府网站、南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且影响聘用的,取消其拟聘资格;招聘对象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所出现的岗位空缺,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它考生。
6、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试用期3个月,一并计算在合同期限内。三年合同期满,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四、工资待遇
为留住人才、保持教师队伍健康发展,根据我县工作实际,对招聘的劳务派遣方式教师,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不含单位应缴纳的保险),基本工资按每月2500元(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保资金)、全年按12个月予以支付工资;另外绩效工资每月约200元(依据学校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五、人员管理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聘的教师,由南和县教广新局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学校工作,县教广新局负责日常管理。档案统一存放在县教广新局,三年合同期满,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六、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停止发放工作补贴:
(1)所聘人员期满又未续聘的;
(2)已实现其他岗位就业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