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幼儿园学前教育岗位为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生);
2、具有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坛新星”等荣誉称号的在职优秀教师。
(二)招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历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专业要求:毕业专业须与招聘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
3、198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坛新星”等荣誉称号的在职优秀中学教师年龄可放宽到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以上(中小学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官端正;
6、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和学习能力;
7、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经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7)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录取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