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遂宁市船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船山区卫生局
关于2013年第3季度遂宁市船山区部分卫生事业单位
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船山区部分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遂宁市船山区部分卫生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6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办法》(遂船人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6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遂宁市卫生局网、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及名额(详见附件2)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2013年及以前的毕业生(详见附件2)。其中2013年的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报名时提供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且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不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或不予聘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招聘范围:全国。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
3.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资格尚在不能报考时段范围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现役军人以及在试用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和《遂宁市船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办法》(遂船人发〔2006〕37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7.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满规定服务期限的在编人员;
8.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报名等事项
(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聘工作由区人社局牵头、会同区委编办、区卫生局组织实施。
(二)报名时间、地点、手续、方法、资格审查及要求
为方便考生,本次公招采用现场报名和发电子邮件报名、现场确认两种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28日(上班时间)。
2.报名地点: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盐关街87号)。
3.报名方法及手续
(1)现场报名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于报名期限内,带上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2013年的毕业生须提供现就读院校出具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就读的院校、专业、学历层次和毕业时间等内容的证明)、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已填写好的《遂宁市船山区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一份,在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按规定粘贴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见附件4)到前述报名处报名、进行资格初审,录入相关信息,按规定缴纳笔试考试费用,确认报名。
(2)发电子邮件报名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于报名期限内将从网上下载填写好后的《遂宁市船山区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不粘贴照片)发送到遂宁市船山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邮箱(sncsrc@sina.com)报名。我们将组织人员根据考生在该表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于报名结束2个工作日内按报名人员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本人(请报名者确保电话畅通),未收到通知的报名者视为初审合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于2013年7月1日至2日(8:30—18:30)持前述现场报名要求的材料到报名地点进行资格确认,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报名。
4.报名要求:(1)报考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并按照本《公告》规定报名;(2)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3)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考生有不符合招聘条件和弄虚作假的,都将取消其资格。(4)填写资格审查表字迹应工整清晰,严禁涂改;资格审查表中凡有字迹改动痕迹的,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律按作废处理,责任由本人自负;(5)每位报考者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单位的一个岗位;(6)符合招聘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须出具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证明材料。
5.资格复审:发电子邮件报名的人员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由区人社局组织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名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告知考生,未收到通知的视为复审合格。
(三)领取《准考证》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名人员于2013年7月11日(上班时间),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现场报名处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本人自负。
(四)缴费标准
根据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审查合格、确认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交笔试考务费100元,进入面试的人员领取《面试通知书》时另交面试费80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可直接减免考试考务费。考生现场报名(或现场确认)时须提供以上困难情况之一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考试考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