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计量质检技术服务站为海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下属国有企业,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货驾驶员1名,工资待遇:月薪不低于3000元。具体事项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日 至11月8日(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海宁市学林街20号1203室
二、招聘岗位
检衡车司机1名。主要负责驾驶检衡车。
三、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貌端正,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待人热情,踏实肯干,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2. B2及以上驾照,3年实际驾龄以上。
3.海宁户籍,年龄45周岁以下。
四、招聘办法
1.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报名表》。
2.技能测试:由海宁市计量质检技术服务站组织实施。
3.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海宁市计量质检技术服务站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4.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计量质检技术服务站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0573-87077517
监督电话: 0573-87077533
海宁市计量质检技术服务站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