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位查询
京山县人民法院共招聘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16人,具体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9月24日起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srsksy.cn)、湖北法院网(hubeigy.chinacourt.org)查询。
二、网上报名
所有招聘职位均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9月24日9∶00至9月28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网站公告、《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jpeg格式,30KB以下),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职位报考数据可在线查询。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填报虚假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报名资格网上初审。招聘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网上初审。报考人员可于9月24日至9月29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报考申请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退回补充资料的,可完善个人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9月28日17∶00后,所有报考人员均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请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审查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考生报考同一职位,两次未通过审核,不能再报该职位。
(三)网上缴费确认。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29日9∶00至9月30日17∶00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确认,考试费用50元。未按期参加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缴费后,对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可以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10月19日9:00至10月21日17:00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一)笔试范围
主要测试与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10月22日上午9:00-11:30。笔试考场由省人事考试院安排确定,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三)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现场资格复审。
四、面试
(一)面试前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各招聘单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资格复审。招聘职位的入围资格复审人员不足3人的,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一律取消招聘计划,不再进行资格复审。
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其他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二)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考试。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资格复审及面试公告由招聘单位另行发布。
(三)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分数×50%+面试分数×50%。
五、职业技能测试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统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雇员制书记员职位主要测试考生文字录入速度,具体标准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主要测试考生的体能,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员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六、聘用
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人员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附件1: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
京山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