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和海淀区关于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北京城市学院决定开展2016年面向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共涉72个岗位(详见附件)。
二、报名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公开招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招聘单位岗位所要求的条件(详见附件);
(六)毕业生报名条件:限于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并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届毕业生,或通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并可以派遣的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海外留学人员。北京生源毕业生年龄限40周岁以下(1976年8月12日以后出生),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年龄、学历等均须符合2016年北京市关于非北京生源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引进相关要求;
(七)社会人员报名条件:限于除上述毕业生之外,具有国家承认的、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1976年8月12日以后出生)北京市正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人员(不包括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应聘人员下载报名表,认真填写表格内容,并在诚信承诺本人签名处手签姓名。本人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北京城市学院根据相关要求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受理报名。
1、报名时间: 2016年8月12日9:00—16:00
2、报名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北京城市学院教一楼414室,联系电话:010-62340397
3、报名资格审查时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需一式两份)
(1)个人简历;
(2)同一底版2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卡)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无需提供);
(6)毕业生还需提供校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统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推荐表培养方式需注明“统招”,如没注明:请开具统招证明),由院校学生成绩管理部门开具的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
(7)社会人员需提供档案存放机构开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于外省进京的须提供进京审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海外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协议或存档卡;
(9)能够证明具备招聘单位所需资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事项截止时间一般均为现场报名当日。若报名人员已经考试合格或认定、评审通过但尚未领到证书的,须提供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绩单或相关证明)。
(二)试讲
北京城市学院将以电话方式通知初审通过人员参加试讲。试讲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在试讲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每个岗位试讲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笔试入围比例确定拟进入笔试人员(未达到笔试入围比例的按照试讲合格人数确定拟进入笔试人员)。
(三)资格复查
北京城市学院将对拟进入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通过人员进入笔试。
(四)笔试
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生的综合成绩由试讲成绩的60%和笔试成绩的40%合计而成。试讲及笔试考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城市学院网站(www.bcu.edu.cn)公布。
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每个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参加考核人员。
(五)考核、体检
北京城市学院组织考核和体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资格终审
区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对考核、体检均通过的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终审。资格终审未通过人员应取消应聘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公示
资格终审通过的拟聘人员信息在北京城市学院网站(www.bcu.edu.cn)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前如出现考生个人放弃或资格复查、考核、体检不通过等情况,依次顺延。公示一经开始,不再顺延。
公示通过的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考核、体检及调入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
北京城市学院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