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和平区委、区政府批准,和平区教育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0名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师,招聘信息如下:
一、招聘数量及岗位
1.招聘数量:100个职位。
2.招聘岗位:具体岗位及招聘条件见《2016年和平区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沈阳市户籍;
4. 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西塔朝鲜族小学招聘教师学历为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招聘职位相对应的资格证书(初中教师: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6.考生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必须与招聘职位专业对口。
7. 2014、2015年已是和平区聘用合同制教师除外。
8. 具有招聘职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三、招聘形式
1.岗位性质:聘用合同制教师
2.岗位设置及要求:详见《2016年和平区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位信息表》,见公告附件。
3.待遇:
(1)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本科每月约3100元左右、研究生每月约3200元左右。
(2)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本人缴纳。
4.管理模式:
管理上实行委托派遣制。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委托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支持和保障,负责聘用合同制教师的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代缴“五险一金”,以及处理劳务纠纷等。
5.合同签订:试用期二个月,在试用期间,学校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招聘教师情况,全面考察招聘教师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等情况,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周期为一年,合同期满自动解聘;若继续聘用,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学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续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时间及地点:
2016年7月12日—7月13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
和平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平区招考办)和平区十五纬路21号
2.每名考生只允许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发放准考证。
3. 报名材料:
考生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考生为研究生,报名时需本人提供本科阶段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名时需本人携带和平区就业人才网上下载的《2016年和平区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合同制教师报名表》一份,提供本人近期正面一寸同底免冠照片三张。
4. 考生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聘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和录聘资格。
5.本次考试所有信息均在“沈阳市和平区就业人才网” (www.syhp.gov.cn/hpzf/rsj)公布,请考生在相应时段随时关注网上公告。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的,责任自负。
(二)招录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
1.考试总成绩计算:
实行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0.3+面试成绩×0.7。
2.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总分100分。内容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及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时事生活常识等。笔试成绩由高至低排序,以招聘岗位数量与面试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相同者可以同时进入面试。
笔试时间定于2016年7月16日(9:00-10:00)进行,考生在笔试后,随时关注“沈阳市和平区就业人才网”发布的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
以学科评委组为单位进行面试,每组评委不少于5人。面试考核的形式为说课、答辩,每名考生面试的时间限定在12分钟以内,其中说课时间8分钟内,答辩时间4分钟内。由评委根据评分标准对考生进行量化评分。面试总分(100分)=说课分数(80分)+答辩分数(20分)。考生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聘。
4.说课题目:
见《2016年和平区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合同制教师学科说课题目范围》,发布时间随时关注“沈阳市和平区就业人才网”。
5.拟聘用人员名单公布:
面试结束后考生登录“沈阳市和平区就业人才网”查询拟聘用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拟聘用人员名单按考生总成绩由高至低的排列顺序确定,如遇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由高至低确定拟聘用人员。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按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成绩计算后由高至低确定拟聘用人员。(如若再相同,则重新笔试确定拟录聘名次。)网上公示3天。
(三)签约:
签约前,对拟聘用人员的学历和学位信息在学信网上统一验证,凡经验证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一律取消拟聘用人员的录用资格,按总成绩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递补。待体检合格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试用期,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进行心理健康测试、体检。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心理健康测试、体检不合格者,按总成绩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递补。
五、本公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2386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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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平区教育局
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