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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招录雇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16-03-21 08:59:33 点击:

2016年佛山市高明区招录雇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明府字〔2011〕11号)和《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聘用人员招考暂行办法》(明府字〔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佛山市高明区公开招录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和条件

  本次招聘职位包括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和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使用雇用人员额),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即1998年3月28日之前出生)。

  (五)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016年上半年高明区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及《2016年上半年高明区公开招录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职位表》,职位表的几点说明如下:

  1.招考对象:“应届毕业生”指2016年暑期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15年及以前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

  “往届毕业生”指2015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在职人员和暂缓就业毕业生);

  “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含通过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面向“社会人员”招考的职位,“往届毕业生”也可以报考,但“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15年底或2016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者,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往届毕业生。

  2.专业:招考职位已根据用人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6年版)》进行了专业设置,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得的有效毕业证上的专业为准,并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专业相符的职位报考。

  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部分职位“专业”一栏所设置的专业未能完全涵盖“学历”一栏所标注学历层次的,则以“专业”一栏为准,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及其对应的学历层次要与职位“专业”一栏要求的专业名称和代码以及其学历层次相对应。

  报考人员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报名表,未如实填写的视为提供不实信息,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3.学历、学位: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户籍:报考人员具有职位要求的户籍。若报考人员的户籍在入读的普通高校,则其入读高校之前的户籍必须符合职位要求的户籍。

  5.年龄:25周岁、30周岁、35周岁、40周岁以下分别是指1990年、1985年、1980年、1975年3月28日及之后出生)。

  6.工作经历时间: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在取得全日制学历毕业证前的工作经历),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年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本次考录报名的第一日(即2016年3月28日)。

  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在我区区编委办统一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中,两年内累计缺考(含笔试、面试)两次或放弃体检、录用资格的,则一年内不得再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已经雇用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服务雇用人员的,不得报考辅助服务雇用人员职位;已经聘用为本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二、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实行公开招考,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择优聘(雇)用。部分职位因工作需要,会增加考试科目。

  (一)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并同时向招聘单位递交纸质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的报考方式。考生统一在“佛山市高明区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由此点击进入,稍后开通)报名,经网上初审通过后,再向招聘单位递交纸质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经资格审核合格的才可参加考试。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09∶00至30日16∶00(24小时开通报名),递交纸质材料时间为3月28日至4月1日(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00)。

  1.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清楚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两年的彩色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单位网上初步审核。招考单位依据考生网上提供的资料在24小时内提出是否符合职位报名资格的初审意见。通过初审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能通过初审的,可改报其他职位。初审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午17∶30时。

  (3)递交纸质应聘材料。单位初审通过后,报考人员应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并于4月1日前到招考单位递交纸质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各招考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4,所需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

  (4)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招考单位依据考生提供的纸质应聘材料提出是否符合职位报名资格的审核意见。经报考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参加考试。未能在指定时间递交纸质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5)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笔试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2.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2)报考人员须按报考职位的要求递交所有证件。证件材料不齐或网上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核不予通过。

  (3)凡属于“三支一扶”等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络报名时自行申报,并在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时提供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等相关证明材料。

  (4)考生须诚信报考、诚信考试。凡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不实,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在拟录用考察时发现不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不予录用。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部分职位须增加考试科目。

  1.笔试。

  采用闭卷的方式,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加考科目。

  部分招录单位会根据职位特点增加考试科目(职位表的“备注”一栏有注明),报考该职位的所有人员参加完笔试后还需参加加考科目的考试。加考科目由招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加考科目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

  3.面试。

  面试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增加考试科目的职位,按笔试和加考科目的合成成绩,下同)从高到低顺序,按所报职位招录人数3倍比例从笔试合格考生中确定。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前,招考单位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考单位依次递补面试对象。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报考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辅助人员职位(职位代码:B11)、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辅助人员职位(职位代码:B28—B34)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还须按公安招录人民警察的标准和形式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素质测评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4.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增加考试科目的职位按笔试成绩占40%,加考科目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学历层次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报考人员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笔试、面试、总成绩及排名。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及其考试总成绩在区政府网站、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网站公布。

  (三)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在区编委办指定的医院统一进行。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体检和考察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的体检和考察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发〔2009〕37号)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录用单位按照录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查阅个人档案等方式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录用的,可从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人选。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录用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区编委办审批。

  (四)聘(雇)用及待遇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后,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择优聘(雇)用。被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被雇用的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按明府办〔2016〕19号文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执行。

  三、其他事项

  1.未在招考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单位可依次递补人选。

  2.报名后请保持报名表所留通讯方式畅通。

  3.报名后请留意网站公布考试安排等事宜,不再另行通知。

  4.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或发行的参考资料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5.考生如对本公告信息有疑问的,请致电区编委办,电话:0757—88681308。

  6.本公告由佛山市高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2016年上半年高明区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rar

2.《2016年上半年高明区公开招录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职位表》.rar

3.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6年版).rar

4.各招考单位咨询电话及地址

5.考生提交纸质应聘材料清单.rar

  佛山市高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作者:文武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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