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招聘。
二、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和技能;
4.身体健康;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6.具有河北省户籍(户籍以2015年11月9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条件表》(附件1)。
(三)不得应聘的人员范围。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在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此外,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报名办法和要求
(一)发布公告
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brsw.gov.cn)、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hebjs.gov.cn),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2.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6日—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报名地点: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楼一楼1104房间(老干部活动室)。
4.联系电话:0311-87805348、87904670
5.资格审查: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
此次招聘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名要求
1.报名者须填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公开招聘工勤人员报名表》(附件2,可提前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粘贴照片),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户口本等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党员证明材料、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3张近期同底小二寸免冠照片进行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须一致。
2.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3.请报考人员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通过资格审查者发给笔试准考证,参加笔试者须认真阅读上面的考生须知。
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岗位报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每个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1:3的,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四、笔试
1.根据资格审核情况,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2.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岗位所要求具备的相关知识和能力。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笔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
3.笔试结束第二日后,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笔试准考证号,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hebjs.gov.cn)进行查询笔试成绩。
五、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人数与面试名额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原件进行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也可在面试结束1个工作日后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hebjs.gov.cn)查询。
六、综合成绩合成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体检与考察
1.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按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高低、工作经历长短依次确定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2.体检合格的,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招聘人选资格,并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八、公示
体检、考核合格,确定的招聘人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brsw.gov.cn)、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hebj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办理招聘手续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招工手续,按工人岗位纳入工勤人员编制管理,执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招聘工勤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在机关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调动、交流或报考其他单位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