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46号)有关要求,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1985年1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备岗位聘用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015年下半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
4.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2015年毕业生可先行报名、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5. 其他资格条件及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
二、招聘方式和步骤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一)岗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下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www.12365.ln.cn下同)查询。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周六、周日不休息);每天接待报名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本人现场报名。请报名人员认真填写《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所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及报名期间收取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均不返还,请报名人员做好留存。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者应认真阅读招聘岗位信息,如实填写个人情况。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足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招聘计划。
3.报名地点: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九号,联系人:徐及、韩博 024-23893552;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联系人:黄米娜、孙非 024-86605653。
4.资格审核:招聘单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笔试。
(三)笔试
笔试的考试科目为一科:《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安排在2015年11月份,考场设在沈阳市。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考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审核通过的报名表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试内容
本次《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应聘者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商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3.成绩查询
考试阅卷结束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将发布查询笔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请应聘者关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发布的成绩查询通知。
(四)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选,笔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同时参加面试。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5:5。
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应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招聘单位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人员说明情况。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
(五)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成绩又同时并列的,加试笔试专业知识测试。体检人员名单查询,请随时关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严禁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干预体检医院做出体检结论。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应聘者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知悉体检结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的,原体检医生不参加复检,复检另选体检医院进行的,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复检医院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院资质。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考察人员进行资格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应聘资格的,应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应聘者。
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进行递补,确定递补人员应在7日工作日内完成,每个环节递补仅限一次。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拟聘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待调查核实后再确定处理意见。
三、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2.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主管部门联系人:史阔 孙振武
联系电话:024-31512589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