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及《黑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调整补充规定》,结合单位用人需求实际,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黑河市政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黑河市(含所辖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核算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内设七个职能科室和北安、嫩江、五大连池、孙吴、逊克、五大连池风景区六个管理部。
二、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3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其中:五大连池管理部1名、孙吴管理部1名、逊克管理部1名,均为业务员岗位。
三、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四、招聘范围
面向黑河市范围内,符合本次公开招聘条件的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五、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综合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含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工作态度积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学历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专业要求: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会计、会计学、金融会计、金融分析。
4、年龄30周岁以下(1985年10月2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本人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高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及同版电子版照片,填写《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一式2份;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符合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要求享受政策加分的报名人员要进行加分确认,属于项目生的提供服务期满证书、协议等佐证材料;属于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的提供退役证书;属于城乡基层公益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同一岗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特殊情况,经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
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3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报名地点: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通江路18号)五楼办公室
联系人:车丽华、王小栗
联系电话:0456-8286012;8269734
根据招聘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考试
对通过资格审查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通知考试,发放准考证。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笔试后面试。笔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考试成绩在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
1、笔试(试卷成绩100分,占总成绩的60%)
笔试内容为岗位专业知识。
2、面试(成绩100分,占总成绩40%)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特殊情况,经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如进入面试范围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范围。面试成绩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时间、地点将在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通知。
3、考试总成绩。考生考试总成绩以百分计,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时,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政策性加分只在笔试成绩中计算。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招聘名额1:1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经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1次。
(四)考核
组成考核组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将通过社区、学校、工作单位进行了解和个别谈话,并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应聘者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等方面。对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和聘用
通过考核确定拟聘人选,经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相关待遇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含试用期),享受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八、招聘纪律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有其它违纪情形的。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