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拟招聘的检察辅助人员不具有司法行政人员身份,不纳入检察机关正式编制,是检察机关事务性工作辅助人员,委托贵阳林城人才派遣公司管理。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人数
1.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人;
2.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5人(男性)。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
作风正派,热爱检察工作,遵守检察工作纪律规定。
3.全日制法律类专科及以上学历。
4.能熟练运用OFFICE操作,熟练计算机中文录入,中文书写工整、规范、流畅。
5.年龄在30岁以下(1985年8月31日后出生),身体健康。
6.党员优先、文字表达能力强优先。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受到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3.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机关工作的人员。
(四)招聘岗位
检察工作辅助性岗位,如:法律文书打印、校对、送达、数据信息录入、资料整理工作等。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9月2日至9月5日(4 天时间)。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投档报名方式。
(1)投档。2015年9月2日9:00起至9月5日16:00时止。统一采取网上投档方式,请应聘者登录贵阳人力资源网(http://www.gyrc.cn),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完成投档申请。请提前准备JPEG、GIF或JPG格式的电子版证件照一张,证件照大小在30KB以内。
(2)资料初审。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岗位需求分布及投档情况等,择优甄选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二)资格复审
凡经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考生应按下列要求,参加现场资格复审。
1.现场资格复审时间:2015年9月8日(星期二)9:00—16:00
2.现场资格复审地点: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贵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延安中路88号上紫林庵>)9楼。
参加复审的考生须带本人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经复审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的意见,并加盖招聘单位的公章。经复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或失真,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报考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笔试(占总成绩60%)
委托贵阳市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开展,时间为9月13日(星期日)。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上午9:30—11:10。范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等相关内容。
2.计算机技能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上午11:30—12:10。查看考生能否熟练运用OFFICE操作软件,准确、快速进行文字录入和编辑。
五、面试(占总成绩40%)
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时间为9月19日(星期六)上午9:30—16:00,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前75名进入面试,分组进行。
六、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时间为9月22日(星期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考察和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9月28—30日组织实施。
考察和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聘用及待遇
1.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方能上岗。试用期为二个月,由林城派遣公司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进行派遣。
2.试用期收入:1500元/月。
3.试用期满收入2000元/月(基本工资:1500元,各种补助:500元),社会保险由单位交纳751元,实际收入2751元以上。工作表现优异者可另获奖金。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聘资格。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