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食品药品协管员,拟招聘的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不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编制,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辅助人员,委托贵州林城人才派遣公司管理。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人数: 37人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作风正派,热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辅助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的相关规定,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
2.能吃苦耐劳,工作积极主动,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3、年龄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
4.具有贵阳市常住户口,家住观山湖区优先。
5. 中职、中专以上学历,食品、药品专业者优先。
6. 有社区、乡镇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受过党纪处分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治安、刑事处罚,受到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3、其他不适合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四)招聘岗位: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辅助性岗位,主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协管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档案,定期对协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食品流通企业进行巡查访问。负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饮品店、食堂(含机关、学校等)、药店的档案建立和日常监管工作,在责任区内进行巡查,掌握涉及餐饮服务单位情况并及时报告其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农村群体性聚餐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5月25日至5月27日(3 天时间)。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投档报名方式。
(1)投档。2015年5月25日9:00起至5月27日16:00时止。统一采取网上投档方式,请应聘者登录贵阳人力资源网(http://www.gyrc.cn),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完成投档申请。请提前准备JPEG、GIF或JPG格式的电子版证件照一张,证件照大小在30K以内。
(2)资料初审。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岗位需求分布及投档情况等,择优甄选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二)资格复审
凡经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考生应按下列要求,参加现场资格复审。1、现场资格复审时间:2015年5月28日9:00—16:00
2、现场资格复审地点:贵州林城人才派遣公司(延安中路88号上紫林庵)贵阳市人力资源市场9楼。
参加复审的考生须带本人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经复审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贵州林城人才派遣公司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或失真,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报考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笔试(占总成绩60%)
委托贵州林城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展,时间为5月31日(星期日)。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上午9:00—10:40。范围:《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
五、面试(占总成绩40%)
由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时间为6月5日上午9:30—16:00,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照不低于2:1的比例前74名进入面试,分组进行。
六、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时间为6月10日。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考察和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由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6月15日组织实施。 考察和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聘用及待遇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方能上岗。试用期三个月。
1、试用期工资:1500元/月。
2、正式工资: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后正式聘用,月工资2500元左右(含单位和个人应缴的五险一金)。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聘资格。